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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险:“猝死”不是意外 300万保额意外险 保险公司赢官司

时间:2007-03-11

但是死亡也是要分情况的,大体上死亡分为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

提示:本文共有 2350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5 分钟。

就目前的生物科技而言人类还不能永生,所以每个人都会死亡是一件必然的事。但是死亡也是要分情况的,大体上死亡分为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

很多人会说,我认识的、我家的XX就是无疾而终。事实上,无疾而终本身就是身体新陈代谢、生理机能终止工作导致的。所以,无疾而终终究是一种疾病死亡,只不过不是我们常规理解的疾病罢了。

而意外死亡的死亡率除非战争期间,否者意外死亡率远低于疾病死亡,因为意外死亡要满足四个条件:外来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突发的!很多人对于“意外”的认识有意或者无意的停留在“突发的”都叫做意外。所以,因为意外死亡还是疾病死亡就产生了很多纠纷。

案例始末

2017年5月李某通过自己控制的公司在宝鸡市某银行贷款300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贷款的同时购买了《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约定①李某因为意外原因导致身故的,银行将获得保险理赔金;②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该份意外险保费7200元。

2017年7月,李某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于次日身故,死亡病因:急性心功能衰竭。

2017年7月21日,李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

2017年9月29日,保险公司下发《不给付保险金的理赔决定书》。

2018年5月9日,死者李某的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301.5174万元。

因为拒赔,李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经过法庭质证后,一审法院认为:

1、贷款时以李某为被保人的意外险,只规定了第一受益人为银行,而未指定第二受益人。但贷款主体XX公司已经正常履约还款,因此李某家属符合第二受益人。

2、李某家属认为,保险投保单签字由借款人公司员工宋某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对保险合同条款做任何解释,即合同9.5条款约定的“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没有向投保人做出解释。而李某突然身故,属于大众理解的“意外情形”,本人和家人的意料之外、无法预知、非本意的。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履行了其向投保人李某告知了“意外伤害”的概念、构成和免责事由。因此,李某家属对于“意外”的理解,符合《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对“意外伤害”的理解应适用有利于投保人李清波的解释。”

3、涉案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约定了10种免除责任的情形,而李某的死亡情况不符合则10种之一。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家属300万意外伤害保险金。

随后保险公司上诉到宝鸡中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二审中双方有2个争议点: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李某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投保单“声明”一栏中有“李XX”签名,签字日期为2017年5月10日,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该签字实际为李清波单位员工宋某某所写,宋某某证言中亦对其身份及签字情况予以说明,投保人后续完成了缴纳保险费7200元,并且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开具了发票,故应当认定宋某某签字“李XX”,为李XX本人所认可,购买保险为李清波真实意思表示,即本案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保险公司提交投保单,证明投保人在该“声明”栏内的签字确认行为已经说明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合同内容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该证据属于书证;证人宋某则证据属于证人证言。本案中,关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的认定,书证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故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

3、依据死者李某的病历:“1小时前患者卧床伸腰动作后突然出现上腹部剧烈疼痛,疼痛位于剑突下,伴胸闷、气短、全身大汗、烦躁,休息后症状持续不缓解”。送往另外一家医院时主要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其他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脂肪肝中度”。而李某死亡原因为:“1、主动脉夹层主动脉瘤,2、急性心脏功能衰竭”。死亡诊断为:“1、主动脉夹层主动脉瘤,2、高血压III级”。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保险条款第9.5条: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故李某死亡属于疾病身故。

2019年3月8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9年9月9日,李某家属向陕西高院提起复查亦被驳回。

海哥说险

1、事实上,本案一审、二审纠结点就在于,李某的签字属于有效还是无效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二审的的认定是正确的。如果签字是保险公司员工或者银行员工代签,那么这两者代表保险公司利益,这个签字要证明为有效就要困难很多;而宋某是李某的员工,直接形成了代理和被代理关系,以及雇佣关系授权与被授权行为,因此认定有效比较简单。

2、一旦李某的签名认定是有效,则保险合同、条款均为有效。一审的依据就是签字为无效,所以保险公司判输;而二审为有效,所以保险公司赢了。

3、我国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代理签字有效还是无效,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并非我们简单的“认为”来判定,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最后

意外险的保费为何便宜?原因就是意外的风险发生概率低、且只保障意外风险,所以保险费便宜。

纠纷最大的突发疾病不属于意外身故,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突发疾病,不能因为看到“突发”“急性”这些字眼就觉得是意外。“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用在突发疾病方面的理解就是:长期的高压工作,长期的不正常生活状态,长期的各种不健康行为累计起来,达到了“突发疾病”的临界点。而这些长期行为是自身因素导致的。

而能够理赔“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叫做“寿险”,无论是疾病、还是意外身故都能赔。部分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也会额外附加“猝死”或“突发疾病身故”责任。

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文/海哥说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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