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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了人属于法律实体,具有法律人格。而物则是与人相对,不具有法律人格,不可以提起诉讼,不享有法律权利的能力。
英国和其它普通法系国家,大体将动物分成两类:驯养动物和野生动物。根据《霍尔兹伯里英格兰法律大全》,驯养动物是属于人的个人财产,这就决定了驯养动物和人们普通的私有财产财物是没有区别的。
如果动物和普通的物没有区别,那么人类对于动物的处置将没有任何约束,可以和处置普通的家具,衣服采用相同的方法方式,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合法的残酷地对待自己所拥有的动物而不会收到任何法律的制裁。例如,当你拥有一件衣服,你可以随意处置它,不喜欢的时候可以把它当垃圾拆了、扔了,没人会对你进行法律干预。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的良知告诉我们,动物和家庭用具是有区别的,动物是有生命的,它们和我们一样进行呼吸,体内流淌着血液,和我们一样要通过食物来生存下去。所以,各个国家都建立了一定的法律法规来限制人们对待动物的手段。然而,一些动物法专家认为,如果动物仍作为人类的私有财产,这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虐待和残害动物的行为。只有将传统法律理念进行改变,将动物提升到“动物非物”的高度,赋予动物权利,这才能改善动物的福利问题。
动物权利的倡导也并非要求动物和人类拥有同等的权利,正如弗兰西恩和怀斯的观点,人有投票权,并不意味着动物也要有投票权。从中不难看出,动物的权利与人类权利有很大区别,可以认为只有在根本的权利上,动物和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即:生命权和自由权。
野生动物的法律地位要比驯养动物的法律地位复杂一些,野生动物由于其生长环境是在野外,不属于任何人所拥有。但在一些国家,例如我国,一切野生动物都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将野生动物的拥有权转让给个人以及单位。然而,无论国家所有还是个人及单位所有,动物的法律地位仍旧是作为实体的所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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