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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教训警示固化40年未变的未成年人刑责年龄应予调整 亡羊补牢

时间:2007-03-28

最新的两起少年违法犯罪引起全社会关注

提示:本文共有 1695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4 分钟。

(精品原创)

近年来,全国各地未成年人违法事件时有发生,既有触目惊心的校园暴力和霸凌事件,更有骇人听闻的恶性犯罪。最新的两起少年违法犯罪引起全社会关注。一起是四川眉山市仁寿县初中男生砖头砸老师,十秒九次,老师重伤昏迷。另一起大连沙河口区蔡某多次跟踪骚扰小区女性,强奸未遂杀害10岁女孩案,因未满14岁被收容教养,尤其引发舆情发酵。

警方处理结果,符合现行法规,并无差错。舆情争议就在法律条款。由于犯罪人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很多人人云亦云,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因。其实,很多人都是一知半解,知其大概,不知明细。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是做了方向性原则性的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然规定了惩罚为辅原则(从轻、减轻或者免除),但在实际具体执行中,年龄是一个很重要的具体明细执行标准。笼统地说,满18周岁之前都叫未成年人,如何细分来掌握处罚原则呢,这就要依赖另一部重要法律——《刑法》的设计制定了。

我国现行执行的是2017年11月发布的《刑法》,其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明明白白,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只对八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且在十八岁以下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均不负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可谓一道红线。知道这条款已经执行了多久吗,很多人肯定不知道。笔者有心,查询了一下我国刑法的制定和修订,才知已经整整40年,或者说最少已有40年。1979年7月发布的《刑法》就是如此,其第十四条关于刑责年龄的规定,与现今《刑法》的第十七条规定内容大同小异。1979版刑法1980年1月施行,其后经历了10次修正,其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基本相同,至今2019年始终未有原则性的改变和突破。

但是,这40年间,国家的变化、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和人体素质生理代际进化,可谓是巨大甚至翻天覆地。

首先,国人的个体意识、自我意识和利益交换意识达到千年以来的顶峰!社会环境、信息科技的变化,早已经把泛娱乐化、享乐化深根植入了当今青少年的观念心态中,互联网的信息技术,更是极大地推动了四面八方全体受众的同步,地域和年龄的差异化被大大降低甚至抹平。

其次,当今青少年心理的巨变。娱乐的大时代,一些媒体在平面和网络里,大肆传播庸俗、低俗文化,青少年被影响和受害颇深。意识被点燃后,会有爆发,甚至更超前,君不闻各大医院的妇产科怀孕人流引产的大、中学女生已司空见惯,逐年增长。中学男生之间已普遍会谈论性爱和避孕。

再次,良好的生活水平也迅速提高代际进化,当今青少年普遍生理发育早,心智成熟快。象大连的蔡某13岁,已是身高175公分、体重70公斤,且心里老成、套路老道,多次在小区跟踪成年女性并搭讪。杀害女孩后,竟然还到受害人家中装模作样地明知故问,毫无惧色,毫无悔改,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

所以,这样看来,四十年来社会巨变,环境巨变,思想意识巨变,青少年生理、心理在巨变,而重要的法律条文、条款,还是停留在40年前的基础,固化不变,这是与时俱进吗?这是实事求是吗?

40年前的社会环境、思想意识、青少年生理发育是个什么状况?而今还继续以此为比照和依据,不说荒谬至少也很不科学了,也不符合辩证法。因此,于情于理,实事求是,法律法规应当也必须与时俱进,至关重要的刑法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及时修订调整,亡羊补牢!

严峻的现实提醒我们,应对日益增多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严重犯罪,以鲜明的态度进行教育、警示和必要的惩处,才能有效遏制不良行径和恶行劣迹,这才是真正的爱护保护更广大的青少年,才是真正的对人民负责,对时代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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