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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以来,政府和有关部门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控制疫情扩散,采取了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等在内的众多防控措施,对大量民商事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和影响。
新冠肺炎是与非典一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我们常说的“不可抗力”。
众所周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免除民事责任。那么,是否所有合同的当事人都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呢?当事人如何运用“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免责的条件
根据《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而且,《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综上,当事人以新冠肺炎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同签订的时间应在新冠肺炎大规模爆发之前
合同签订在疫情大规模爆发之前,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如果当事人在新冠肺炎大规模爆发之后签订合同,则不属于“不能预见”。
例如:疫情期间多地政府发通知要求延迟复工,并实施了交通管制、封闭管理等防控措施。如某装修队在此时签订一份装修承揽合同,实际履行时发现因工人无法到岗而无法按时完工,则其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二、免责程度以合同履行受疫情影响程度而定
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分为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迟延履行,程度依次降低。假设新冠肺炎疫情对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小,比如仅达到“部分不能履行”时,则当事人仅可主张部分免责,而不可主张完全免责。
需要注意的是,面对同样的新冠肺炎疫情,不同类型的合同所受到的影响可能完全不同。
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被采取隔离措施而暂时无法使用承租的房屋时,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而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如因政府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停工停产措施导致工期延误时,则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予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三、不可抗力之前不得有延迟履行的情形
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的,则表示其产生违约行为的原因不是新冠肺炎疫情,因而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例如: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货款,但因资金周转不畅直至2020年2月10日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此时,买受人的迟延履行行为并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的,因而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主张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时,除上述条件外,还有一些事项需要注意。
一、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证明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举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止损,既让合同向对方能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也减轻违约方的责任程度。如因违约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其主张免责的合法性将不复存在。
二、通知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
在较为规范的合同文本当中,通常会有专门的通知条款,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及双方均认可的通知方式。
根据民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通知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违约的一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无法免责。
如合同较为简易、未约定明确的通知条款,建议当事人采取发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通知,通知应将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因疫情导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况进行明确、详细说明,按照受影响程度提出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等要求,并附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停工、延迟复工等行政指令作为证明文件。
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造成了巨大影响,有观点认为此次疫情极大地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我国有望提前进入“全民健康”社会。
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我们也希望此次疫情在带来的不仅仅是灾难、伤痛,希望人民群众能给浴火重生,提高健康意识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让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遭侵害、合法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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