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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基本事实
2020年4月25日14时30分许,贺某某驾驶陕J5**B5号轻型货车,沿富县信合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富县信合路农贸市场路口时,与同向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适用法律、法规及事故责任
贺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通行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在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贺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交警提示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经过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谨慎观察,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再行通过。
来源:富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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