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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武帝时期,一人甲将自己幼小的儿子乙送给丙,由丙将乙养育成人。某日,甲醉酒后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非常生气,就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于是甲告到官府,要求治乙的罪。董仲舒判日:甲生乙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所以,乙虽杖责甲,但不能适用亲子殴父的法律规定。遂宣告乙无罪。
史家将西汉分为两个时期,汉昭帝以前为前期,以后则为后期。在西汉前期,汉承秦制,不孝罪仍是重罪,严重者要处死刑。
汉昭帝画像
按当时法律规定,杀害亲长、殴打父母、不给经济援助、不服从父母管教、不侍奉父母、告发父母犯罪,以及服丧期间有性行为、博戏、听音乐、招摇过市等,都属于不孝罪,将面临严惩。
但不孝罪的成立,是以父子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汉代还没有法律拟制血亲的概念,故董仲舒在分析此案时以儒家经义为根据,否定了甲乙间的父子关系,即“甲生乙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最后认定乙不构成不孝罪,并宣告乙无罪。
父子画像
所谓儒家经义,是指儒家经典《诗》、《书》、《礼》、《易》、《春秋》等著作中关于礼制、礼法、礼仪的主张和理论,在家庭关系上主要是强调“父父、子子”。汉武帝时期的大儒董仲舒,创立了“三纲五常”学说,在父子关系上既强调“父为子纲”,又强调“父慈子孝”,父子之间都要履行各自的义务。
董仲舒画像
正如汉代儒经汇编《白虎通义》之《三纲六纪》所说:“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此案中,董仲舒认为:因为居于主导地位的父亲甲未能尽到教养儿子乙的义务,所以甲乙之间的父子关系已经断绝,当然不存在儿子乙的不孝之罪了。此案是汉代“春秋决狱”的典型案例之一,被收入董仲舒《春秋决事比》一书中,成为当时国家认可的判例。
《白虎通义》
此案若在当代,因为法律不再以“不孝”人罪,所以儿子殴打父亲的行为,不会再构成不孝罪,但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却会构成虐待罪。此案在汉代审判的难点在于父子关系的界定,而在当代法意义上,父子关系的界定不是难点。
因为当代亲属法如《婚姻法》等,创设了法律拟制血亲的概念,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自然血亲关系因拟制血亲关系的成立而解除,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恢复。此案中,儿子自幼就被送与丙抚养,所以乙丙之间就构成了法律拟制的父子关系,而甲乙之间自然血亲的父子关系也就解除了。
所以乙殴打甲的行为不能构成虐待罪,但若乙将甲打成轻伤以上,却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乙的行为造成甲的轻微伤,则构成民法上的侵权,乙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乙的行为连轻微伤也未造成,那就是治安处罚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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