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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普法漫画

时间:2008-12-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讲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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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普法漫画

【前言】战“疫”当前,依法防控是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最有力的致胜武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讲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我们将疫情防控工作中可能发生或者遇到的违法犯罪问题以及相应涉及到的法律条款,以一条故事线的形式给大家作以解读。

【故事背景】我是武警北京总队一名普通的基层官兵,元旦过后,我感觉最近工作有些疲惫,想稍微休息几天,调整一下自己的状态,于是就向支队机关业务部门提交了休假申请。同事张三听闻我要休假了,身为湖北人的他,自然是不会放过这次机会,极力地推荐我去湖北转转,其所谓:山美水美人也美。我啊,脸皮薄,盛情难却,好意难推,在他的极力推荐下,我也就起身去武汉玩了一趟。这一趟还真没少转,登了黄鹤名楼,赏了东湖美景,看了长江大桥,逛了武大花园,一刻不停,片刻不歇,真是舟车劳顿,鞍马劳神。返京后,我突然感觉身体有些不适,量了一下体温:37.2℃,刚刚达到发烧体温检测的临界点,可能是太累了吧?我也没有多想,便在家卧床休息了几天。

【故事一】在家休息时,我闲来无事,拿起手机打开了微信,看到好友李四发了个朋友圈,只见一大段文字配了一张“恶魔”的图片。我定睛一看,内容写到:“湖北疫情十分严重,政府对此却不管不问,甚至采取封城的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百姓苦不堪言,哀鸿遍野。我严重质疑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国家侵犯了我的人权和自由,社会主义制度如此腐朽落后,赶紧逃离中国吧。”

问题一:请问李四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可能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法条索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故事二】疫情发生以来,我一直高度关注着央视等主流媒体,湖北目前社会局势较为稳定,人民生活也有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紧张地开展着疫情阻击战。虽然我知道李四发的这些肯定是假的,但是在虚荣心的驱使下,为了博取眼球,我还是没忍住转发了李四的这条谣言。由于我微信好友人数较多,朋友们的二次转发量迅速攀升,有的人还传到了微博上,甚至一度登上了热搜。

问题二:请问我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编造、故意传播关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可能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条索引】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上述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军队人员网络违纪违法行为适用相关法规的指导意见》,在国际互联网上制造、散布、传播谣言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的相关规定处理。

【故事三】虽然国家在积极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但冥冥之中,我预感这次肺炎疫情可能会发展得更为严重,想着要提前囤点防疫用品,以备将来不时之需。我立马想到了我的朋友王五,他是市卫健委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我看时间仓促,也没有过多客套,用微信立刻给他转了3000块钱,说:“好兄弟,帮个忙,给我来点口罩、护目镜、酒精之类的防疫物品,多少都行,你看着来。”没一会信息就回过来了,没想到王五比我还爽快,更为直接:“我就是管这个事的,没问题,哦了!”

问题三:请问王五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法条索引】《两高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视具体情节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挪用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故事四】第二天起床,我打算去趟超市买点东西,走到小区门口,发现小区大门已经被封闭了,一打听才知道,原来我所住的小区已经有了新冠肺炎感染患者,相关部门对小区进行了封闭管理,整体隔离。门口执勤民警看我走来,立刻对我的体温进行测量,发现是37.8℃,立马要对我进行强制隔离。我恼羞成怒,拒不配合,我都没有去医院检查,凭什么就判定我是疑似患者?为了挣脱执勤民警的控制,我随即进行暴力反抗,并对其打骂侮辱。

问题四:请问我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隔离、治疗等行为,可能涉嫌妨害公务罪。

【法条索引】根据《两高解释》第八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之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故事五】我驾车驶离小区后,发现路上行人都戴着口罩。为了不引起他人注意,我沿途找了一家药店,准备也买几副口罩先临时戴着。进了药店,我问老板:“老板,你们家口罩怎么卖?”老板回答:“100块一副”。听闻他的回答,我气得差点当场晕过去,没想到平时进价5块钱一副的口罩,现在竟然卖100块,这不是黑心商贩是什么?真是胆大包天,竟敢发国难财?

问题五:请问药店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数倍价格倒卖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哄抬物价等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法条索引】根据《两高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事六】我不舍得花高价买口罩,又害怕自己真的得了新冠肺炎,于是决定去趟第一人民医院好好检查一番。到了医院门诊大厅,我对着护士说:“小姐姐,我前段时间去过武汉,现在有点发烧,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得了新冠肺炎,你帮我挂个号。”护士一听,连忙回复我说医院不能收治像我这样的人。我一听急了,说:“那哪行啊,凭什么对我区别对待?”护士趾高气昂地说:“疾控中心工作人员要求我们现在每天上报病例要控制数量,现在患者太多,没法再收治你了。”于是,我的挂号请求被无情地拒绝。

问题六:请问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从事传染病防治的疾控中心、医院等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发生疫情灾害的地区或者确诊患者、疑似病例,未按照防控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示、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加重的,可能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条索引】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公告,向全社会征集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等问题线索,若查证属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通知,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两高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故事七】我辛辛苦苦来到医院,竟然都不给我挂号,还变相的侮辱我?好言好语不识趣,那我也不客气了。瞬时间,我怒意汹涌,对着护士小姐姐谩骂指责、拳打脚踢,小姐姐被我打得浑身伤肿,血流不止。哎,我这暴脾气上来了,自己都害怕。

问题七:请问我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恶意中伤、无端谩骂指责,甚至伤害医护人员的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法条索引】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医护人员身处防疫一线,日夜坚守岗位,不仅辛苦而且感染风险最高,就医或防疫过程中,对医护人员的侮辱、诽谤、人身伤害等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制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规定,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寻衅滋事行为造成医护人员伤亡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故事八】打了护士小姐姐后,我依然怒气难消,觉得还不够解气。既然他们让自己不好过,那别人也别想过得好,要死大家一起死。我转身就朝着医院的玻璃、座椅、桌子、走道等公共物品和公共空间吐口水,弄得哪哪都是。

问题八:请问我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故意到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区,甚至向他人吐口水等行为,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索引】根据《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故事九】虽然离开了医院,但我依然还是没有口罩,大脸朝天还是有些危险。于是我又想起了王五,拿起手机给他打了个电话,问道:“兄弟,我昨天买的那些口罩、护目镜、酒精等防疫物品,能不能尽快给我发货?”王五笑道:“发货?你是不是傻?都啥时候了,现在防疫物资全面告急,极度紧缺,我怎么可能给你?”我一听着急了:“兄弟,我钱都给你了,你竟然骗我。”没想到王五回了我一句:“骗的就是你!”

问题九:请问王五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防疫用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能涉嫌诈骗罪。

【法条索引】根据《两高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事十】我突然意识到自己被骗了,顿感五雷轰顶,却又无可奈何。没有口罩,外面都不安全,小区现在也已经封闭了,我也回不去,眼下就只能回单位躲一躲了,我便伸手打了个出租车返回大队营区。车子下了高速,发现大队门口的柏油路竟然被目标单位的保安用挖土机给挖断了,还设置了路障禁止车辆通行,这番景象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无法理解。

问题十:请问地方保安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分析】为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擅自封路的行为,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法条索引】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采取破坏道路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故事十一】路堵死了,迫于无奈,我只好跑步回到了营区。刚到没多久,支队防疫办工作人员和卫生队医生接到举报,要来中队对我进行隔离调查,我立刻命令营区自卫哨哨兵,赶紧关闭大门,强行阻拦,阻止他们进入营区。

问题十一:请问我的上述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法律解析】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不配合或者妨碍、阻碍值班、执勤人员检查、劝阻进入营区等执行职务行为的,可能涉嫌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法条索引】依照《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故事终】我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前的那一串举动也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多人因为与我有密切接触,最终也被传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便我最终治疗痊愈了,我的上述一系列行为都被地方公安机关发现并将问题线索移交军队保卫和纪检部门。最终,我受到了党纪军纪的严肃处理,受到了法律的严重制裁。

上述的故事讲了讲“我”不同寻常的个人经历,虽然内容纯属虚构,但所列举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却屡见不鲜,时时刻刻在真实的发生着。其中,故事里的各种行为举动,看似正常和普通,但都可能引发不同的违法犯罪问题。

【结语】当前,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已成为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新修订的《军队基层建设纲要》也体现着诸多法治思想和法治理念,“法”之一字已然成为当今社会每个人必备的基本素质。武警部队是执法护法的部队,必备的法律素质是部队战斗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官兵履行使命,当好党和人民忠诚卫士的内在要求。特别是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离不开法治的助力和保障,希望广大官兵能够了解法律常识,不断地学法、知法、懂法,划界线、知红线、守底线,争做守法、用法、护法的新时代武警官兵。

【备注】文中法条索引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2020年)以及《军队人员网络违纪违法行为适用相关法规的指导意见》中部分内容。

作者:武警北京总队 魏越 程诚 张文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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