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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法考法律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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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建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速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建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案例1:费定与张 三共同实施盗窃案,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检察院又发现费定在三年前实施诈骗犯罪。
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办案程序是否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176第条和《高检规则》第384条,在案例所描述的案情中,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已经达到审查起诉阶段中退回补充侦查次数的限制,不可能再进行补充侦查,亦不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等待公安机关对新发现的犯罪侦查完毕移送后一并起诉,只能将新发现的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案处理,对已查清的犯罪事实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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