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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时是我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私刻印章是为了在外地打官司的便利,我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着想啊!公司并没有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我怎么就是犯罪了呢?”
【案情回顾】
陈某在2012年8月担任A省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为处理该公司在B省某法院的民事借贷官司,陈某与该公司股东林某一起在B省伪造了一枚公司印章。同年12月,陈某与律师张某在本市伪造了两枚该公司的印章,后陈某在将该公司转让给下一任法定代表人苏某时,将其中一枚伪造的印章交予苏某用于处理该公司的日常事务。2015年11月,律师梁某使用陈某在B省伪造的印章处理该公司在B省某法院的相关民事诉讼。2017年11月,公安机关对陈某立案侦查。
简短的故事里出现了5个人物,那么哪些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呢?
陈某在伪造印章的时候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陈某伪造及后续使用的行为即使没有给公司造成表面上的财产损害,但给印章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印章的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我们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伪造公司印章罪。
梁某和苏某作为伪造印章的使用人,如果二人不明真相而使用了他人伪造的印章,不构成犯罪。
林某和张某作为与陈某一起伪造印章的人,如果明知陈某伪造印章的意图还参与了其中伪造的过程,则与陈某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的共同犯罪。
《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是无权制作公司印章的主体伪造了印章,即实施了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应当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谁才是有权刻制公司印章的主体呢?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等相关行政法规,公司、企业印章在刻制前应当向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因此,除依法有权承接制作印章业务的企业,其他主体一律为非法主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案例中的陈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却也成了非法制作公司印章的主体。
【风险提示】
公司负责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才可以自行决定日常事务,私下多刻一枚公章可能只是为了便利,但殊不知这种贪图便利的想法很危险,法律不会因为行为者的无知而予以宽恕和放纵。
民营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应对交付的相关资料进行甄别,防止出现本案中苏某的经历,还可能会出现企业资产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冻结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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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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