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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先烈不容侮辱,
更不能拿来打广告!
对于任何侮辱先辈的行为,
警方都将惩治到底!
恶搞英雄烈士图片构成名誉侵权
19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方式对被告瞿某某侵害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网店经营人瞿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据悉,杭州一网店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侮辱、诋毁革命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画像制品,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是对英雄烈士的诋毁和亵渎,随后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某网店由瞿某某注册经营。该网店曾销售两款贴画,一款印有“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形象及显著文字:“连长,你骗我!两面都有胶!”
另一款印有“黄继光舍身堵机枪口”形象及显著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跳!”上述贴画有多种规格,单价从4元至68元不等。
瞿某某辩称,该画销量极少,网上显示库存数量系其随意填写,并表示其已经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当庭赔礼道歉,希望得到英雄烈士家属和社会各界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黄继光的名誉侵权。
被告当庭表示服判,并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错误,向社会各界道歉。
网友评论:道歉!
网友们表示气愤,一直认为:对英烈没有最基本的尊重,必须严惩。
普法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苏提醒:侮辱革命先烈违法!
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我们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网络非法外之地,不当言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利用网络侵害英烈人格尊严、触碰底线的违法行为,警方必将严惩,绝不姑息。
来源:人民日报
江苏网警综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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