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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班监管不力 幼儿受伤 谁的责任?

时间:2009-09-01

但有些时候,孩子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若有个磕磕碰碰,又该怎么办呢?今天双哥就结合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讲讲孩子如果在幼儿园受伤,该如何申请赔偿

提示:本文共有 2040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5 分钟。

现在这个时代啊,小孩是家庭的全部!

衣、食、住、行,所有人的生活都围绕他来,上到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几乎是全员出动,从抱在怀里的小婴儿,再到长大一点能跑跑跳跳的时期,父母的心,几乎全在孩子身上。

但有些时候,孩子不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活动,若有个磕磕碰碰,又该怎么办呢?

今天双哥就结合真实案例,来给大家讲讲孩子如果在幼儿园受伤,该如何申请赔偿。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则真实的案例。

案例简述

四岁的叶子在家楼下的幼儿园就读托班,活泼可爱的叶子,在幼儿园也很听话,是让家长和老师都很省心的小朋友。

2016年8月的一个周五,午睡之后,叶子和小朋友们在托班老师的带领下参加户外活动,也是考虑到小孩子们毕竟年幼,自理能力有限,在活动开展时,老师专门选择了铺有塑料地毯的小操场。

而且在游戏开始前,老师们详细讲解了各种游戏规则,并反复叮嘱小朋友们,在玩耍的过程中要注意安全,小心摔倒。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

在进行“丢手绢”游戏的时候,叶子在跑向其他小朋友的过程中摔倒了,左手迅速红肿,叶子当即大哭不止。

意外发生后,老师立刻联系了家长,随后学校安排了车辆将叶子送到了医院,经过诊断,叶子左手桡骨骨折。

在治疗期间,叶子的医疗费支出共计32680元,叶子父母的误工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必要开支共计24450元。

叶子父母越想越不舒服,觉得学校对叶子受伤负有责任,应当进行赔偿。于是就将幼儿园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双哥说法

在法庭上,幼儿园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成了法庭审理的焦点。

叶子的父母认为,卓越的师资力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以及配套教学设施,是他们这家选择幼儿园的主要理由,然而在这种前提之下,他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幼儿园能尽到充分的管理和注意的义务,保障叶子的人身安全。

但在玩游戏时,老师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没有照顾好小孩,导致叶子受伤。对于这个意外,叶子自身并无过错,是幼儿园没有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种管理上的疏漏使得他们他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支付各项费用。

幼儿园则大喊冤枉。

幼儿园认为,自己的各项管理工作一向很规范,而且丢手绢这个游戏是在教育局的备案范围之内,有利于提升小孩的身体素质,也是在锻炼他们的合作能力。

而且玩游戏的场所是精挑细选之后在地毯上进行,游戏开始之前也多次反复告诫过大家要注意安全,游戏规则也多次讲解,在这种情形之下,幼儿园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无须再承担责任。

对于双方的争论,法院认为,根据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幼儿园对于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在本案中,被告组织学生在午休之后进行户外游戏并无不当,且提供了能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的场地,也进行了详细的游戏讲解,对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做足了防备准备。而且在整个活动过程中,老师全程在场,事故发生后及时送医治疗,已采取有效措施救护受伤学生。

叶子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确定的公平责任原则,判决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幼儿园和当事人各分担50%的赔偿责任。

扣除幼儿园垫付的5000元医药费,幼儿园再支付23565元即可。

总结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意外就是发生了,对于这个损害结果,双方应该公平分担,那么当确实有一方存在过错时,又该如何赔偿呢?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未满8岁的儿童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学习的期间,教育机构有教育管理的责任,若受到人身损害,就推定有过错,应该进行赔偿。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相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行为能力有所增长,有更多的自主意识,在智力范围内也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因此法律对此时教育机构的责任有所减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学校失职的情况下,才应承担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但现实生活表明,小孩子们在学校里的受伤很大可能是互相打闹造成,并不一定是学校的管理出现了问题,因此法律也规定,若是由教育机构以外人员造成的损失,则侵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基础上,若教育机构仍有过失,没尽到管理职责,还应承担补充责任。

(文中案例为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撰文:琪琪殷

编辑:琪琪殷

运营:罗易

让冰冷的法条温暖生活,从生活的视角服务大众;

双哥说法,说的不仅是法律,讲的更多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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