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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知道哪些交通事故是可以免除责任的吗?值得收藏 第一:不可抗力的因素 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种客观情况,应包括自然力量,如山崩、海啸、台风;也包括社会力量,如战争、暴乱。
第二:意外事件的发生 意外事件是指并非出于当事人的过错的、而是意想不到的偶然事故。 其认定通常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意外事件对于具有交通专业知识的谨慎作业人来说,根据当时的客观条件,确实无法预见;二是意外事件系当事人为具体行为时,随机偶然发生。
第三:受害人的故意行为 受害人的故意是指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受害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自身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其适用条件有二:一是只有损害系全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害人方可完全免责,若损害只有部分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侵害人只能就该部分主张免责。
二是若部分受害人故意还引起其他受害人的损害,则侵害人不能向其他受害人主张免责,但可向出于故意的受害人追偿责任。第四:第三人过错 第三过错是指侵害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事实或损害的扩大,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例如一辆汽车因其他汽车抢行而被挤出机动车道,造成行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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