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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安徽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在疫情防控期,太湖县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拒绝、阻碍、干扰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治疗等措施的;
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以及密切接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的,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检疫检查,拒不服从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口罩、防护服、消毒药水等医疗产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的;
盗窃、诈骗、哄抢、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将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蒋六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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