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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薛教授的经济学的课堂里面,讲到一个很值得思考的渔村的故事。
说是从前一个村里面有1000名村民,每个村民每天都能固定打鱼4只,但是忽然有一天,一艘渔船从天而降,一个幸运的村民发现了这艘渔船,但他并没有占为己有,而总是以公平起见,也就是说决定上船打渔的村民,大家可以一起平分所打的鱼,于是上来了一个、两个、三个,这三个人平均可以每个人获得8条鱼,但是当第四个人上来的时候,每个人的获得数目确变少了,每个人只能得到7.5条鱼,于是第四个人成为了大家讨厌的对象,大家都不同意第四个人上船。
但是第四个人却不放弃,决定从自己分得的鱼中取出1.5个分给前面三个人,这样前面三个人的鱼的数目没有变化,第四个人获得的鱼的数目也比不上船获得的多出2条,于是经过协商,第四个人就留在了这条船上。
这就是比较典型的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对于一件事情的决定权掌握在每个集合的个体的手里,大家的话语权都是一样的,大家所关注的也是每个个体的平均值,对于总体如何或者边际成本或者是收益如何,都不会投入太多的精力,所以也就形成了一种只要最后每个个体所得的数目不会受到影响,那么这个决策就会是合理并可以实施的。
当然还是这个渔村的故事,发现渔船的这个村民有了其他的想法,也就是说不再让利用渔船打回来的鱼进行平分,而是归其个人所有了,因为毕竟是他最先发现的,也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把收获的成果进行平分。他一个人利用渔船打渔可以打上来6条鱼,但如果能多雇一个人上来和他一起打鱼的话,那么他就可以收获更多的鱼,而他仅仅只需要付给这个他雇的人的鱼的数目超过陆地村民的4条即可,于是经过不断的总结和计算,他一共雇了打渔的村民5个人。原因是当他雇第六个人的时候,这第六个人带来的边际收益低于边际成本的,也就是多了第六个人多出来的收益仅仅是2条鱼,而他却需要为第六个人支付4条以上的鱼作为工资成本,明显是入不敷出,所以便只雇佣5个村民,帮忙一起打渔。
这5个村民一共能共打的鱼的成本也就是20条鱼多一点点,但是这五个村民一共打上来的鱼的数目确实34条,这样一来,这个发现了渔船的村民会净收入14条鱼,每天会和普通的村民产生10条鱼的差距,所以慢慢地通过不断地日积月累以后,这个发现渔船的村民就渐渐和其他的村民形成了贫富差距。
这个就是典型的私有制的雏形,更多地关注得失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之间的关系,当再增加一个单位的投入以后,所创造的价值收益是否会高于投入成本,如果不能高于边际成本,那么再投入就是不值得的,也就是说此刻的生产结构已经是最优的配比状态。
这个私有制就很类似于每个想要和老板加薪的员工是一样的道理,如果你能保证你所创造的价值大于老板支付给你的工资,那么你就有资格去谈论加薪的问题(这里的评判标准是有其他的公司给出了更高的薪酬待遇),要不然就根本没有资本去进行议价
而集体所有制则不同,后面进来元素只要保证前面几个元素的平均收益不受侵犯,则就可以保证这个准入机会。就像是为什么这样的机制下容易催生出很多幕后交易就是这样的原因,只要进入的人不亏,又能保证前面的人的利益不受侵犯,那么就有机可乘。
(这里在渔船上打渔的数目不是单纯的个体打鱼数目的累加而是基于一定的协调和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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