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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告

时间:2009-11-18

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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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

防控工作的通告

近日,国内部分地区发生本土聚集性疫情,鉴于当前国际疫情风险持续和国内本土出现局部疫情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央 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为全面落实 “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精准做好输入性疫 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市民要增强防范意识。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参加聚集性活动的人员。尽量不前往人员聚集场所尤其是 密闭式场所,进入公共场所主动扫码、“亮码+测温”。养成随身携带口罩习惯,有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人员或与上述人员接触时,就医人员及探望和照护病人时,在人员密集的封闭场所、与他人小于 1 米距离接触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警察等人员应佩戴口罩。公共交通工具及场站人员,商场、超市、宾馆、餐馆等人员密集、流动频繁的场所,前往养老院、福利院、精神卫生机构、监狱、看守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外来人员,行业要求必须佩戴口罩的行业、岗位和情形,以及其他无法排除风险的情形提倡佩戴口罩。提倡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场站、公共交通工具要落实日常清洁、消毒等卫生 措施。室内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倡导群众养成“一 米线”、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

二、入境人员闭环管理。入境来沂源人员要提前 3 天联系所在村居(社区)或工作单位报备,到达沂源以后实行集中隔离、全面检测、医疗救治、社区管控闭环管理,实现从“国门”到“家门”的无缝对接与全链条管理。省内口岸入境人员按规定“点对点”分别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集中隔离点进行诊治或隔离观察,在隔离期间按规定至少进行 2 次核酸和 1 次血清抗体检测;省外口岸入境中转人员就地诊治和集中隔离,治愈并完成医学观察或隔离期满后,一律乘飞机返回或“点对点”接回,抵达后立即按规定到集中服务点(隔离点)进行 1 次核酸和血清抗体检测。持续开展健康管理。所有入境来沂源人员隔离期满后“点对点”接回,及时纳入我县疫情防控体系,做好随访登记,继续进行 14 天居家健康管理,无可疑症状的,期满后可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绿码。入境超过 28 天,完成集中隔离和居家健康管理,并持有健康通行码绿码来沂源,经核酸检测和血清检测均为阴性的,可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绿码。

三、中、高风险重点地区来沂源人员服务管理。严格排查 登记。由村居(社区)和工作单位负责,提前进行疫情重点地 区来沂源人员摸排,认真开展人员休整集散、信息登记、健康 检查和转运引导。中、高风险重点地区来沂源人员严格落实 “14+7”天隔离观察、核酸检测等措施。无有效核酸证明的其 他疫情重点地区来沂源人员必须在抵达目的地24小时内完成健康检查和核酸、血清抗体检测,持当地健康绿码、检测均为阴性且无可疑症状的,申领山东健康通行绿码后正常出行;对持健康通行红码、黄码人员,采取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对阳性检测者和有可疑症状者立即按规定进行诊治、医学观察和后续管理。

四、从国(境)外进入我县和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县委指挥部有关规定,对缓报、瞒报、谎报信息,及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按照省委指挥部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扩大核酸检测规模,根据疫情态势,对以下人群实行“应检尽检”: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重点地区入(返)沂源人员,返校前 14 天内本人或家庭成员有疫情重点地区(含境外)旅居史、接触史及 21 天内发生疫情社区(村居)的学校师生员工,交通场站、宾馆酒店和大型商超等公共场所有疫情重点地区(含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服务人员,经研判具有疫情风险的人群。积极提供检测服务,做到愿检尽检。根据核酸检测能力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其他人群实施“愿检尽检”,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对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开放检测服务,并提供检测证明。强化检测结果信息共享和社会化应用。

六、全面推广普及健康通行码,落实到一切社会交往场景, 所有单位要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通行码查验,及时发现无码、黄码、红码等人员,确保不漏一人,坚决堵塞防控漏洞,坚决 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对于通过测温查码的人员,实行无 障碍通行、无障碍消费。充分发挥健康通行码“促进人员安全 有序流动”的作用。

七、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欢迎进行监督举报。

县委疫情处置领导小组(指挥部)

举报电话:3241200

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县市民投诉中心电话:12345

沂源县委新冠肺炎疫情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 年 5 月 25 日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违者必究。

本期编辑: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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