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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此,危险驾驶罪有四种行为方式,大家在备考中尤其要注意前两种行为方式。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1)追逐竞驶:既可以是彼此间有意思联络的飙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开车斗气,追逐超车的行为。
追逐竞驶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他人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情节恶劣:主要根据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判断。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醉驾:醉酒驾驶的认定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标准。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驶。
法条没有规定,醉酒驾驶,情节严重的才成立犯罪。但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注意】交通肇事罪的酒后包括饮酒与醉酒。
(2)醉酒不包含吸毒,吸毒后驾车不构成本罪。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速或超载的行为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种行为是具体危险犯,仅限于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注意】前三种行为均为抽象危险犯,只要成立该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荒无人烟的小路上醉酒驾驶的,因为没有抽象危险性,不构成犯罪。第四种行为是具体危险犯,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判断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上述便是中公法考为大家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行为方式,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如有问题可直接留言咨询,关注“中公法考”了解更多法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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