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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学法成为习惯,让法治拥有力量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土地升值效益明显,随之而来的是近亲属之间的土地纠纷不断增多。本期的调解故事就从这里开始说起。
2015年9月15日,钟楼派出所民警领着两家人来到驻该所调解室委托调解,人民调解员高义举、李延祥接待了他们。民警简单介绍了情况:涉案双方宁某某和宁某系亲兄弟,因承包地的问题发生纠纷,大打出手,鉴于双方的亲情关系,希望调解处理。
人民调解员受理了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调查了解案件的详情。宁氏兄弟的父亲承包了部分土地,5年前父亲去世时对其承包地没有留下遗嘱,小儿子宁某因为有工作,对这块地一直没有管,土地一直由大儿子宁某某耕种管理。2015年,因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该承包地因在占用征收范围之内而升值,拥有承包地的承包户可以分得土地补偿款,为分此款兄弟俩发生纠纷。长子宁某某认为,土地一直由自己耕种,这么多年不论是播种还是收获宁某从来没有帮过忙,此块承包地的土地补偿款应归自己所有。宁某则认为,父亲去世时并没有对此承包地进行分割,虽然自己不耕种,但该土地的补偿款自己也应有一份。兄弟俩为此互不相让,大打出手。
了解相关情况后,人民调解员分别对宁氏兄弟展开了调解说服工作。调解员随后对宁某某进行劝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同时,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虽然宁某某对这块承包地付出不少心血,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宁某对该地的承包收益也享有继承权。长子宁某某表示,虽然法律上这么规定,但是自己一家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希望弟弟宁某能够多考虑一下自己的处境。
了解到长子宁某某的态度后,调解员随后对宁某进行劝解:对于承包地收益的继承问题,确实应该有宁某的一部分,宁某某对此也承认,但是宁某也要考虑到自己哥哥的处境,他家的收入就靠这块地,而且宁某一家对该地确实没有耕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所以,建议宁氏兄弟互相考虑一下对方的情况,合理地分配这部分费用。
看到双方态度有所转变,调解员及时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对土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提出调解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承包土地经营权归二人共同所有,土地补偿金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宁氏兄弟平分,考虑到长子宁某某一家的现实状况,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其所有。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员手记
现实生活中,像宁氏兄弟这种因土地升值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双方为利益分配大打出手的也屡见不鲜。古人言: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遇到这样的纠纷,只要双方当事人能够平心静气的沟通交流,问题终究会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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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司法局
「文明实践 厚德淄川」调解故事汇编——土地升值 亲生兄弟闹矛盾 人民调解 春风化雨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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