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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本故事纯属普法杜撰)
今日,西门因为各种烦心事酗酒度日,这天夜里,他在夜宵摊吃完夜宵喝完酒,还不过瘾,手拿一酒瓶一边对饮一边唱歌,“我应该在车底,不应该在车里”,唱着就来到小区,后实在来劳累就爬到一辆车底呼呼大睡起来。
另外一边,大郎是一个起早贪黑的职场白领,为了不堵车,今天一早就起床了,在启动汽车要走时,突然感觉“蹦”的一下,压到什么东西了,他连忙停车下来查看,发现满身酒气的西门躺在地上,大郎马上通知物业,并拨打了110、120电话,告知赶紧来抢救,可天不遂人愿,西门还是被轧死了。
问题
大郎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大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大浪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1.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读: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是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的情况下造成他人伤亡的犯罪,而事实是,大郎是在业主小区的车位发生的意外碾压他人的情形,在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况下,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其次,我们来了解什么是过失杀人罪!
那什么是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呢?我们来看相关法条:
《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解读:所以我们就明白了,要构成过失犯罪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应当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那结合故事,按照社会一般观念,我们所有的驾驶员车主,是不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车底躺着一个人呢?这个问题,大家都有发言权,我想大家心里都有答案吧?相反的,按照社会一般观念,睡在别人车底才是违反社会常识与一般行为习惯的。
第二种是已经预见却轻信自己可以避免,那么我们结合故事情节,大郎并没有看到车底躺着一个人,所以这种情形是可以排除的。
所以,根据笔者分析,大郎并没有构成刑法上的过失犯罪,当然不构成过失杀人罪!
3.大郎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就要查证大郎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来看侵权四要件:
行为人有侵权行为;受害者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侵权四要件要求四要件齐全,缺一不可。
我们首先来看,大郎启动车辆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呢?侵权行为要求具有违法性,那大郎正常启动车辆属于正当的生活行为,并没有违法性。
再看大郎是否有过错呢?我想这个问题各位看客心里都已经有答案了,如果这都有过错的话,相信以后大家在生活中都会战战兢兢,无法开展正常的日常生活了。
由此可以判断,大郎并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小结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第33、15条,可以得出结论,大郎既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构成过失杀人罪。
根据民事侵权四要件理论,大郎也没有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本故事纯属一个意外事件,谁都料想不到,谁都不愿发生的意外事件,西门虽然不幸死亡,但是大郎并没有任何过错,法律人判断法律事件是否有法律责任,要完全客观的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来操作,【碰瓷式】的法律归责思想是不可以的。
如果非要为本故事的西门死亡找过错人的话,笔者认为,第一过错人应当是死者西门自己,按照社会大众一般观念,严重酗酒已经不是值得提倡的行为了,行政管理法理还有对严重醉酒者的【约束至酒醒】的行政强制,而他睡在他人车底,更加是一个刑法上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行为。而第二过错人应当是物业,因为物业有管理社区的义务,但是笔者还是觉得这个事件找物业的过错还是有点牵强,一定要找的话,最多让其承担一小部分的赔偿责任!
那么,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我是笔者,欢迎关注、转发、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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