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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李某于2015年8月30日入职某企业工作,但截至到2016年7月14日双方并未签到劳动合同。2016年7月15日企业与李某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企业落款日期为2015年8月30日,李某签名按手印后,手写签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补签。李某于2017年年初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
案件点评: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并知悉“补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效力,李某在合同落款处注明“2016年7月15日补签”,即表明自愿补签劳动合同,并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包含已经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当视为双方自李某入职开始就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李某再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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