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文共有 1283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3 分钟。
当“南下寒流”偶遇“双十一”
许多小伙伴估计又要打开某宝买买买了
快 递 猿 秋裤终于到了!!
伴随着网络购物持续增长的
还有快递物流的迅速发展
关于快递业务的矛盾也随之出现
很多人对快递公司的商标使用等权益存在误区
甚至掉入权益陷阱
近日,嵩明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人谭某在未经第三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XX快递”某地的经营权转给了原告潘某。潘某在经营了1个月后,发现在一定期限内具有“XX快递”商标使用权的第三人某快递公司并不承认自己具有经营权,从而不给店铺发货。潘某遂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简况:
2016年,第三人某公司与案外人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该公司获准在嵩明县范围内提供XX快递服务,行使特许经营权,并且可在约定的期限、权限、范围内使用商标。
2017年10月,第三人某公司与被告谭某签订了合同,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第三人同意,被告谭某不得私下转让相关权益;如若经得同意,允许被告转让,第三人需收取一定手续费。
2018年8月,距离谭某的“申通快递”使用权限截止日期剩余3个月的时候,被告谭某与原告潘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谭某将“XX快递”某地的经营权、老客户资源、店内设施等转让给潘某,转让借款为12万元,当日付清。转让后由潘某负责经营、自负盈亏。
经营4个月后,第三人某公司停止对潘某经营的快递商铺发货,潘某这才知晓谭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2019年1月,潘某向嵩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协议,谭某退还转让费。
庭审中,被告谭某辩称,原被告签订协议时,原告知晓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一事,被告也告知了相关事实,不存在隐瞒的情况,协议合法有效。且原告已经营一段时间,取得了老客户资源,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只因其经营不善,利润不高,因此试图毁约借此退还转让费。
第三人辩称,被告私自收取费用转让的行为并未得到第三人许可,收取的转让费用也并未交纳给第三人。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原、被告庭审并未提交转让过程中已经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因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嵩明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由被告谭某自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潘某转让费12万元,潘某返还谭某相关店铺设施。
上述案例中,原告潘某与被告签订协议前并未核实被告与第三人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的相关规定等,导致被“骗”;且双方也并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更是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让曾经的好友对簿公堂。
嵩法君友情提示:
不论经营何业务,转让权益得理清。
亲生兄弟明算账,就算好友也拎清。
转让权益明确在手,合作情谊长长久久。
最后,天冷了
图文:综合办公室
原标题:《【法案故事】私下转让快递经营权,总公司不认,这下凉凉了,双方闹上法庭》
看到此处说明本文对你还是有帮助的,关于“【法案故事】私下转让快递经营权 总公司不认 这下凉凉了 双方闹上法庭”留言是大家的经验之谈相信也会对你有益,推荐继续阅读下面的相关内容,与本文相关度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