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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于争议的事实是有证据的,而且该证据对自己有利,但是该证据却掌握在对方当事人的手里。我们很容易想到利益相对的两方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对对方而言一般就是不利的,所以对方不会甘心情愿的把对自己不利的证据交出来,但有时候往往是缺了这个证据,自己就有可能输官司,那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那这个条文怎么解释呢?举个例子来说,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万块钱,李四给张三打张借条,但是这张借条被张三弄丢了,而且恰恰是李四捡到了。当还款日期到了的时候,张三向李四要求还钱。李四想反正张三弄丢了借条就否认了自己借钱这回事,张三无奈之下将李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李四还钱。
我们知道,这份借条对李四是不利的证据,李四当然不会主动交出来,这时候如果张三能向法庭证明李四持有这张借条,李四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提供该份借条并且张三主该欠条内容是对李四不利的,法庭即可推定主张成立。
这里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张三如何证明李四持有借条。张三能否证明李四持有证据,这是该条规定中一切问题的大前提,但这种证明往往是比较难的,一般情况借条丢了就是丢了,李四既然捡走那肯定是吃了秤砣铁了心肠不还钱,那就肯定不会承认这张借条的存在。这个时候再提供证人证言、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力都是有限的。而且很多时候连这些证据都提供不了那岂不是更加被动。
所以说关键证据一定要自己保存原件,即使不能自己保存原件也得留有复印件并配套相应的录音录像。如果发现重要证据丢失一定不要慌张,能够及时补办的就去补办,不能补办一定要及时保存对方认可录音录像或者其他间接证据。打官司是打证据的,尤其是主要证据至关重要。这也给我们提了新要求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不要发生遗失证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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