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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有点儿标题党,今天的案例,讲的是保险合同缴费宽限期的问题。
保险缴费宽限期,指的是保险合同每年续保缴费,都会在固定某天扣款,但是如果我们经济紧张,账户没钱,就会扣款失败。这时候,你就进入了宽限期,根据不同公司以及不同的险种,续保缴费宽限期通常在10-60天。
宽限期内,合同继续有效,该赔就赔。过了宽限期,依旧没有交上保费的,合同就进入“中止”状态,合同失去效力,转而进入了另外一个“复效期”。复效期是2年,也就是合同“中止”两年内,你补上保费,重新健康告知,则保险公司核保通过后,你的合同将继续有效。如果2年复效期结束了,你还是没有交费,合同就正式进入“终止”状态。合同没有任何复效的可能了。
本案例讲述的是在缴费日的前几天,被保人就出险了,然后投保人认为出险了就不用缴纳保费了。由于部分重大疾病有个观察期,而本案例的病就是观察期180天,而宽限期只60天,导致保险公司续保系统中,这份合同效力“中止”,从而引发了理赔纠纷。
这个案例很有意义,经历了一审二审。
案例始末
2009年6月24日,王女士通过业务员,在某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保险。其中一份是该公司的万能险,万能险附加重疾保额8万;另外一份是分红险保险,附加重疾保额为5万。万能险和其他重疾险的扣费规则不一样,也就会导致不同的理赔结果。
2017年3月,王女士因病住院,同月25日,被医院确诊为:1、脑梗塞;2、高血压;3、右大脑中动脉闭塞。
3月25日,确诊住院当天,王女士的家人就向涉案保险公司报案。
提交理赔资料后,保险公司审核,符合“脑中风后遗症”症状,根据该病的理赔条件,需要观察180天,因此,王女士在2017年9月27日,收到了万能险6.7万的重疾保险理赔金,同时还有一份分红险重疾险的拒赔通知书。
万能险之所以顺利理赔,是因为该公司的万能险特殊设计。保险公司提供赔X万是有成本的,这个成本一般保险就是一次扣取保费,而万能险则有个万能账户,万能险每个月从这个账户扣保障成本,而万能险交的保费就进入万能账户。举个例子来说明万能险,某个游戏的vip续费是每个月从游戏账户扣钱,如果游戏账户没钱,VIP就断,所以玩家就要保持这个游戏账户有钱。游戏账户就是万能险的万能账户,VIP续费就是每个月的X万保额的保障成本,玩家充值就是我们缴纳保费。和游戏账户不同的是,万能账户能增值……
而王女士被拒赔的分红型重疾险,因为2017年8月24日左右一次没有交费,合同已经处于“中止”状态,导致合同失效,因此保险公司拒赔。
因此,产生了理赔纠纷。
一审
王女士一方认为:
1、 2017年3月25日,王女士确诊出险,报案时间是在缴费时间前。所以在报案后,已经处于报案理赔状态。就不用在缴纳后续保费,因此不存在合同效力中止情形。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2、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询问如果不交纳保费是否影响对王女士的赔付时,保险公司内蒙分公司工作人员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不影响赔付。因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就没有再交纳保费。
保险公司认为:
1、合同约定每年6月24日为缴费期,如果当天扣款失败,则自动进入60天的缴费宽限期。
2、虽然2017年3月25日王女士入院就报案。但根据合同该病种的理赔条件约定,自2017年3月25日起之后180天,也就是2017年9月25日之后,发生事故属于合同约定事故。
【海哥解释:由于王女士所患疾病,理赔条件有一条是需要王女士这个病的状态自确诊之日起,持续180天都是这样样子,这才符合保险理赔条款。举例,某电脑公司说自己电脑很牛,一年不关机都没问题,那么按照他的逻辑,就是真的一年都不关机,不重启,假设不停电。王女士的这个180天就是这个意思。也就是说,王女士的病需要持续观察180天的后,达到了合同定义的理赔条件,才属于约定事故。】
3、王女士自2017年6月24日起到诉讼时,未缴纳保费,宽限期已过,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
1、王女士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本案中,王女士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重疾保险中约定的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无异议。
3、双方的纠纷在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是180天起开始,还是180天结束后开始计算。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投保人以及受益人的解释。而涉案保险合同中的180天观察期,并非医学上通常理解的,必须要180天,才能确定被保人所患疾病。故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事故就发生了。
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做出拒赔核定,也没有将拒赔结论告知被保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此,王女士无需继续缴纳保费,不存在保险合同中止之说。
最后,一审法院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十四、二十一、二十三、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述。
二审中,保险公司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海哥说险
1、先说说保险公司输官司的原因。很简单,保险公司是为了等到王女士达到能理赔的条件在理赔。毕竟王女士刚刚确诊就住院,报案,提交理赔资料。那么按照条款的约定,180天的观察期都没有达标,肯定是直接拒赔。所以这种3月25日报案,9月27日就理赔一笔,这儿就达到合同中的理赔标准了。
2、对于王女士3月25日报案问的不交保费,应该是双方各有问题。回答问题的工作人员估计根本就不知道这个病合同条款中有个180天的观察期,也没有计算过这个观察期和宽限期之间的时间差。
3、对于王女士一家来说,肯定是最郁闷的,说了不用交,结果导致拒赔。要知道,两份合同,病也已经确诊了,只需要等180的观察期,就必赔。无论是谁,估计都咽不下这口气。对于海哥来说,我肯定锤死那个工作人员的心都有了。
4、对于各位买了保险的朋友来说,无论有没有出险,都尽量在宽限期内交上保费,毕竟保险公司合同管理现在是电脑系统管理,而不是以前的人工管理。电脑系统管理,合同都失效了,根本没有办法操作下一步……
5、有朋友会说,不是60天宽限期过了,还有2年的复效期么?海哥想说复效是要重新进行健康告知的。而王女士已经确诊了,复效基本就是没有戏。
6、保险公司输官司的主要原因还是,拒赔超过了法定时效……都过了半年了才拒赔,这的多大的心。原则上,保险公司收到了理赔申请,理赔资料后,就会进入了核赔调查,然后要么赔要么拒赔。这种等着过观察期的,基本很少会遇到。估摸着核赔的工作人员要失业了……
这个案例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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