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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句老话说的好:贪小便宜吃大亏。两名民工为了几斤荔枝便给自己的人生抹上污点实在是不值、不智!
近日,在福建泉州务工的湖北籍民工欧阳某某、邢某某因为一时嘴馋盗窃路边树上的荔枝,就在二人得手之后正欲离开之际不料却被周围群众当场抓获,最终二人被当地警方予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荔枝是一种常见的夏季水果,由于其味道甜美颇受人们的喜爱,广东和福建南部是我国主要的荔枝产区。
由于今年的气候条件较好,全国不少地区的荔枝都喜获丰收,但巨大的产量却直接造成了一些地区荔枝滞销,进而导致荔枝价格下跌。当然,荔枝买的不贵得到实惠的自然是普通民众了。目前在市面上一斤普通品种的荔枝其零售价大约在5元左右,而品质较好的荔枝其零售价格亦不过在每斤10元左右。
(淘宝某店铺5斤荔枝的售价仅仅不到27元)
按理说今年的荔枝价格用便宜二字来形容亦不为过,一个人如果说喜欢吃荔枝,那么一次吃上两、三斤其花费也不过十余元。
从案发后这张指认现场的照片来看,欧阳某某、邢某某二人盗窃的荔枝最多也就十斤左右,算下来这些荔枝的价值最多不过百元。
虽然欧阳某某、邢某某的身份只是普通的民工,但是如果他们真心想要吃荔枝那么自行购买的花费想必还是应该能够负担得起的。既然如此他们为什么还要去偷呢?在我看来原因无外乎是他们贪小便宜坏习惯还有侥幸心理的驱使。
如果说欧阳某某、邢某某两个人只是未成年的孩子,那么他们的行为或许还可以得到谅解。毕竟年幼的孩子不懂事,我相信不少在农村长大的孩子小时候都曾经干过偷菜偷鱼的糗事。但是欧阳某某、邢某某作为已经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内心对于盗窃他人荔枝的违法性必定是明知的,嘴馋不仅不是实施盗窃的理由反而体现了他们想要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人之所以敢于光天化日之下偷荔枝恐怕与他们心存侥幸也是密不可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也许会有人认为二人盗窃的荔枝价值较小,对他们予以行政拘留可能处罚过重。但我在前面分析了二人盗窃的荔枝其价值最少也要50元以上到100元之间。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行为如果数额确实较小,警方是可以不予处罚的,但是这种数额较小一般只是在三、四十元以内,除此之外二人的行为还属于结伙作案,这恐怕也是警方对他们实施拘留的因素之一。
古语有云:“不以恶小而为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了法就必须受到惩罚,假若我们去同情违法者就是在伤害受害者,伤害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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