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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词源上讲,“体裁(genre)”这个概念源自拉丁文genus,本义为表示生物分类体系中“属”的概念,一般的意义是“种类”或“类型”。在文学史上,它又可以被称作“文类”,是一个古老的批评概念。在中西方的文学理论中,有着大量关于文类的文献资料。早在先秦时代,“文类”的思想就已经萌芽了,“诗三百”中的风、雅、颂就是对文类的区分。
《诗经》划分有风雅颂三个部分
对文体的划分最早出现在魏晋时期,曹丕的《典论·论文》将文划分为四类八体,并指出它们“本同而末异”。其后的文体日趋纷杂,划分也没有定论,萧统《文选》将文类分为39类,刘勰《文心雕龙》分为34类,不过也有一类依据儒家《五经》(即《易》《书》《诗》《礼》《春秋》)来进行划分的。
《文心雕龙》
再后来,明代吴纳的《文章辨体》、徐师曾的《文体明辨》等对这一问题做过总结。应该说,中国的文体划分在产生之时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带有实用性。与西方不同的是,这些实用文体在其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完全从文学中脱离开去,而是与诗词曲赋等一起成为文学体裁的组成部分。
《文章辩体》和《文体明辨》序说
在西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就提出过文类概念。在《诗学》中,亚里士多德以模仿的媒介、对象和方式三个方面来区分不同的文类。在专论戏剧的部分,他按不同的模仿方式指出叙述与戏剧的不同。黑格尔从辩证的角度给出了文体划分之三分法的哲学基础,在客观、主观、主客观相相合的思辨视角下,叙事、抒情和戏剧也分别被赋予了辩证发展的关系。
亚里士多德
19世纪的俄国文学理论家别林斯基在黑格尔理论的基础上作了更详尽地发挥。但在20世纪以后,文论界出现了对这种划分方法的质疑,如瑞士的施塔格尔就提出不要把具体的文学体裁,如诗歌与抒情类文学固定地联系在一起,而是把抒情、叙事、戏剧看成一种观念,这些观念之间是可以交叉使用的,如抒情式戏剧。
别林斯基
总之,文类是一个历史范畴和文化范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文类及其划分标准;不同的文化也因其独特的传统而有不同的文类及其区分标准。同时,文学史上还存在着具有持久性和普遍性的文类,比如戏剧和诗歌。每一种文学体裁都经历了从产生、发展到成熟的过程,这是文学文本的具体存在形式,是塑造形象、表达情感、结构布局、语言运用等方面呈现出来的具有稳定性的审美形式规范。
文学史上对体裁的划分标准不一,主要有二分法:把文体分为韵文和散文;三分法:把文学作品分为叙事类、抒情类和戏剧类;四分法:把文学分为诗歌、小说、散文和剧本。这些分类方法在使用的时候也不是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互有交叉,如抒情诗歌、叙事诗,议论散文、叙事散文等。
参考资料
《文学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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