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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时间:2011-05-21

疫情造成了国民经济某种程度的停摆,国家、企业和个人都遭受了损失,国家也倡导共克时艰

提示:本文共有 2147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5 分钟。

春节过后,不少企业和个人咨询疫情期间工资应如何支付的问题。疫情造成了国民经济某种程度的停摆,国家、企业和个人都遭受了损失,国家也倡导共克时艰。我理解的共克时艰,除了有力出力、有钱出钱以共同应对疫情局面外,也包括由于疫情这种天灾造成的损失,国家、企业和个人需要共同来承担损失。

那么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也应遵循共克时艰、共担损失的原则。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就体现了这一精神。下面,以广东省深圳市为例,来谈谈疫情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资的工资支付,我认为应作如下处理。

一、春节假期的工资

根据国务院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012年2月2日,因此,2月2日之前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定节假日的标准支付工资。

二、2月2日之后至依法复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企业不能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点复工)前,不同类别的人员,需要支付不同类别的工资。

1.对于没有被感染冠状病毒的的人员,以及没有被隔离的疑似感染人员。

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提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该意见虽然倡导企业与员工协商,但协商不一致,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执行,因为协商之后的决定权仍然在企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实质上与《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的是一致的。

2.对于被感染冠状病毒的的人员,以及被隔离的疑似感染人员。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对于被感染冠状病毒及被隔离的疑似人员,在治疗及隔离期内,按照员工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隔离期结束后,仍然需要治疗的,按照非因工患病的医疗期支付工资,具体标准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但一般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该意见实际上突破了员工非因工患病的待遇标准,一般来说,非因工患病期间工资又称为病假工资。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且用人单位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支付的病假工资可以为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人社部发〔2020〕8号将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期间的工资待遇比照工伤的停工留薪期来处理,实际上突破了法律的规定。这也造成许多人认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应属工伤的错误认识,好在人力资源部在2月22日的解答中明确,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三、对于企业依法复工后的工资支付问题

对于企业依法复工后的工资支付,原则上,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正常支付工资。但是,因疫情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的,依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与职工协商调整工资、轮岗轮休和缩短工时,并可以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长工资支付时间。

对于企业依法复工后,员工由于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而不能返回岗位的未被感染冠状病毒及被隔离的疑似人员,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的规定,企业可以参照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原则,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该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包含企业因疫情而停工的期间)发放正常工资,从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发放生活费,该生活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总之,疫情期间员工因疫情及疫情管控措施未能返岗,未提供劳动,不应获得付出正常劳动的正常工资,虽然用人单位不应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但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参照停工期间的规定,发放生活费,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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