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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老二整日在村里游手好闲,无所事实,四十多岁了也未能娶上媳妇。
8月份一天中午,刘老二趁留守妇女孙五姑孩子上学,一个人在家之机,溜进孙五姑家强行与孙五姑发了性关系,刘老二迫于压力,没敢声张。
同年9月份一天中午,刘老二又来到孙五姑家试图“再爽一把”,孙五姑称其正处于生理期,刘老二不相信,非得“验证”一下,发现确实没有被骗,才悻悻离开。
一周后,刘老二又趁孙五姑一人在家时,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完事后,刘老二以“身体消耗过大”为由,向孙五姑索要100元“营养费”,并以不给就把此事张扬出去相威胁,孙五姑不从,刘老二强行摘下孙五姑手上的金戒指逃离。
(案例经过改编)
【法律分析】
人在做,天在看。
多行不义必自毙。
何况接二连三的做出如此下做的事情呢!
我们来看看刘老二的行为,至少涉嫌如下几个罪名:
1、强奸罪。
2、敲诈勒索罪。
3、抢劫罪。
1、先来说说强奸罪的问题。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谓“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
刘老二先后三次强行与孙五姑发生性关系,成功两次,失败一次,成功的属于犯罪既遂,失败的因为是主动停止的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因为刘老二“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属于情节恶劣,量刑标准应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看看敲诈勒索罪的问题。
最后一次强奸孙五姑后,刘老二强行索要100元的行为,显然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不过索要钱数有点小,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所以不构成犯罪。
3、研究一下抢劫罪的问题。
《刑法》第263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老二眼看勒索钱财的目的实现不了,竟然“恶从单边生”,强行抢走孙五姑手上的金戒指,此种行为明显构成抢劫罪,而抢劫罪,不问被抢钱数大小,都构成既遂。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仅仅抢到几块钱,最终被判刑好几年的情况。
实在是得不偿失。
【应对技巧】
1、人要靠自己的双手获得想要的一切。
贪财好色,是人之本性,只是多数人可以很好的控制自己而已。还有一些人,使用合法手段,完全依靠勤劳的双手,就足以赢得自己想要的一切。
反观刘老二这种人,只求享受,从不付出,最终的结果注定会很惨,连已经拥有的自由都会失去,甚至包括最宝贵的性命。
所以,即便一时失足,也不能像刘老二一样,一错再错,一犯再犯。
2、面对凶徒,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突然遭遇恶徒,一个弱女子多数会惊慌失措,不知如何应对,这也是人之本性,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有应对歹徒的经验。
经验是要靠经历积累的,而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
不过有时依靠想象,还真能提高一个人应对危险的能力。
比如,类似上述案例中的情况,如果有人曾经看到过,也在大脑中演习过,也许可以躲过一劫,也未可知。
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要先稳定住歹徒,毕竟“好汉不吃眼前亏”。
之后,要及时报警,免得歹徒得寸进尺,继续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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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律师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辩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目标: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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