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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小妹说法|贴心 听律师讲解春节返程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时间:2012-03-25

从政府管制的轻重程度来看,区域管制可以分为三种:1 隔离措施;2 紧急措施;3 封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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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春节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抗疫情!

春节假期届满前将迎来返程高峰期

人员流动性大、疫情控制工作难度加大

疫情期间无法按期返程或迟延返程时

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秦小妹为大家进行解读

春节期结束,部分区域实行封锁,限制人员进出,符合法律规定吗?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封锁城市符合法律规定。从政府管制的轻重程度来看,区域管制可以分为三种:1.隔离措施;2.紧急措施;3.封锁措施。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出行人员不配合检测,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会承担什么责任?

疫情期间,中国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必须配合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在检测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严重者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 对于不配合医疗机构工作的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 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疫情期间因区域被封闭劳动者无法返回工作单位,劳动者是否有权获取劳动报酬?是否会因此丢失工作?

疫情期间因病在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或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有权获取工作报酬,用工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劳动者解除合同。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条第2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延伸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疫情期间延迟返程或无法返程,已经购买的车票、机票能否退票?是否需要自行承担退票损失?

此次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如果旅客确因疫情的原因导致行程安排取消或变更,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必要性范畴,比如因武汉封锁城市无法前往而退票属于不可抗力。同时民航总局、铁路总局也根据实际情况免除退票手续费。

解读: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中国民用航空局于2020年1月23日通知: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此前已购买民航机票的旅客自愿退票的,各航空公司及其客票销售代理机构应免费办理退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国家铁路局2020年1月24日发布通知:适应卫生防疫工作部署要求,协调铁路运输企业于1月21日起,免收到达和离开武汉的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根据疫情发展情况,于1月24日0时起,将免收火车票退票手续费范围扩大至购买全国铁路火车票的旅客。

本期说法嘉宾

刘洁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市场总监,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具有1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验。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常务副会长、陕西省律协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主任、陕西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法学会商法学会副秘书长。曾荣获曾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陕西省司法厅“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陕西省律师协会“优秀专门委员会主任”、“陕西省十佳女律师”等荣誉。

张璠

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陕西省公司法专业律师。擅长政府法律服务、企业并购重组、金融证券、公司治理等领域。担任陕西省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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