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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相关命令和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逃避车辆、人员身份核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卡口工作人员依法实施车辆检查、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三、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来往或途经疫情重点区域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或谎报瞒报有关信息的;
四、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过失或故意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五、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人员登记、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措施的;
六、用工单位、商场酒店、建筑工地、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告知义务引起病毒传播的;
七、编造虚假疫情、警情或恐怖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和其他媒体等方式传播的,或者捏造卫生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不当言论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哄抬物价、哄抢物资、囤积居奇等扰乱社会秩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九、侮辱、威胁、伤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医疗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保安、物业及群防群治人员,或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具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或个人,由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从重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依法从严从快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浙江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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