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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0日,经徽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报请陇南市检察院和甘肃省检察院同步审查,决定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
经审查查明,刘某通过一微信群添加被害人为好友,刘某在被害人朋友圈看到其发布求购口罩的信息,便与被害人联系,谎称自己可以订购口罩,但需先支付定金。同年2月13日,被害人用微信向刘某转账5000元,后被害人向刘某索要订单号,因刘某无法订购口罩,便谎称已经发货,并发给被害人一个假订单号。同年2月14日至20日,刘某又先后六次以同样的手段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骗取被害人95000元,共计骗取1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挥霍。
同年3月7日,公安机关对刘某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因该案属涉疫情防控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同年3月9日,徽县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研究确定侦查方向,收集、固定、完善关键证据。
徽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该案事实和证据后认为,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且其曾经故意犯罪,系累犯,具有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并经省市县三级同步审查,徽县检察院遂对刘某批捕逮捕。
为及时、准确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徽县检察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和涉疫情防控案件办理工作,专门成立了疫情防控期间检察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与公安机关协商建立了涉疫情防控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对所有涉疫情防控案件均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主动加强侦、捕、诉衔接。同时,对所有涉疫情防控案件“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完成系统分案”、“第一时间同步审查上报”,为涉疫情防控案件快捕快诉奠定坚实的基础。
来源:徽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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