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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友爆料,厦门一小区围墙上出现“司马光砸缸罚款二十”的普法宣传画,引发大家的广泛质疑。
当地司法部门估计想搞个创新的噱头,以“历史典故配上现代法律”,司马光砸缸的图片旁边,是相关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这样的宣传画也引起了孩子的疑问,为什么救人要罚钱,人命重要还是钱重要?
面对质疑,该宣传画制作单位思明区司法局竟然声称,该画并无不妥之处,还要大家不要吹毛求疵。
联系到近来发生的见义勇为小伙刑拘事件,终于明白了赵宇14天为什么会被刑拘14天,原来其法治意识一脉相承啊,差不多一个师傅教出来的。
目测一大波古人蜂拥而至,前往思明区司法部门自首:
姓名?
武松。
说吧,犯了什么事?
景阳岗上打死一只吊睛白额大虫。
非法捕猎濒危野生动物,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你呢?
王祥。在冰上趴了会,把冰暖化了,捉了两条鲤鱼,回家给老母做汤。
涉嫌非法捕捞,罚款一百。
傻大个,你顶个破锅干什么?
本霸王破釜沉舟,巨鹿之战大破秦军四十万。
损毁公共财物,扣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是不是要笑到cry?
历史事件的发生,都有其特殊的背景,简单拿过来配以现代法律条文明显不合适,无异于关公战秦琼,一点也不靠谱。
别拿上千年的历史典故说事了,就拿解放前的事来说吧,当时两把菜刀闹革命被推崇,现在你试试?刚上街就被以携带非法管制刀具呵呵了。
作为司法部门应该明白,每一部法律从颁布到废止,有其实施的有效期,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条文也经常修订,同一行为在法律更改前后尚且结果不同,何况拿现代的法律简单套用千年前的历史典故?
再者,就司马光砸缸这个故事来说,不去宣扬见义勇为行为,还要对见义勇为的人罚款,这倡导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奇葩理念?
对于思维没健全的孩子来说,这就是告诉他们做好事没好报,遇到同类的事情时,不要多管闲事,明哲保身最好。
与其这样,还不如直接告诉孩子,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
就其引用法律条文来说,也是驴唇不对马嘴,什么叫“任意损毁”?
一条人命与一个缸之间孰轻孰重,你一个专业司法部门难道也拎不清?
别小看这样一张小小的宣传画,其带来的负面效应是难以估量的。
大家应该还记得南京彭宇案,在这之后,无人敢扶老太太成为社会常态,你若要扶,先扪心自问自己家里有没有矿。
有些司法部门普遍存在机械思维,一味片面、割裂地看待问题,往往只盯着见义勇为带来的财物损毁或人身伤害,毫不在意见义勇为行为本身。
思明司法局,你走点心吧,普法前提是自己懂法,自己没学好法律知识就来普法,只会给世人带来负面效应,与其初衷南辕北辙。
且来一杯酒,听我楚狂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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