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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新闻持续刷屏,一则则消息触动着人们的心弦。最美逆行者们的辛苦付出让我们感动,更让我们放心。因为有他们在,我们才会有希望、有明天!
但是仍有一小部分人,非但没有为战胜疫情做出贡献,反而是全力破坏疫情防治工作。
北京某药店10只口罩850元,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理,面临最高300万的处罚;郑州一超市白菜七块钱一斤,被罚款50万元;甚至还有奸商故意出售假口罩,被刑拘,等待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最过分的是一些“挟病伤医”的变态,这种“人”的行为令人发指!!!
一,如果普通患者在医疗机构朝医护人员吐口水挑衅,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如果已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者在医疗机构朝医护人员吐口水挑衅,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大家都知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严重的会造成死亡,这里是可以以故意伤害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在这场疫情阻击战中,医护人员不分昼夜地阻击病魔,他们的仁心仁术是阻挡病魔的一道安全防线。任何伤医害医的行为,都无异于自毁长城;极个别患者“挟病伤医”,无异于是对全社会的戕害,应当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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