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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合约引发的“血案”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人物著作权又上法庭

时间:2013-02-23 09: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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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央视播出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片对于80、90后来说恐怕不会陌生。主题曲里“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一对好朋友快乐父子俩”的歌词也一定还有很多人记得。

来到2013年,央视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重置了新版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其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主要人物的形象可以说已经做到深入人心,在社会上具有广泛的人气基础。

不过,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纷争,二十年前未签订的一纸合约,却成为如今“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著作权反复拉锯的问题源头。

2013年版新《大头娃娃小头爸爸》

就在日前,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与央视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又一次为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人物著作权的问题闹上了法庭,就已经登报放出的信息来看,两者之间的斗争结果还有些扑朔迷离。

并非第一次著作权纠纷

事实上,早在2015年、2016年,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起诉过央视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上海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

其中,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的设计都是由上海科影厂美术设计刘泽岱完成原型创作。

然而由于年代的原因,三个卡通人物形象创立以后刘泽岱并没有和当时的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

在2012年,刘泽岱把这三个卡通形象著作权转让给洪亮,然后2014年洪亮将著作权转让给本案的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

95版人物由刘泽岱设计

早在2015年,双方就“大头儿子”著作权问题已经开始打官司。

由于央视动画在翻拍新动画片时重新使用了老版三个人物的基础形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因此认为对方的这一行为已经侵害原告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央视动画告上法庭,要求央视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因涉及到“大头儿子”这个风靡全国20年经典卡通形象的著作权,案件备受当时社会各界的关注。

2015年2月10日,杭州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时双方暂时接受法院调解。

2015年7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已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央视动画公司翻拍的《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构成侵权,赔偿杭州大头儿子公司126万元。

就结果来看,当时杭州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央视败诉,赔偿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共计126.612万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刘泽岱属于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

因央视和刘泽岱双方并没有签订过委托创作合同,对著作权归属不存在法律合同,因此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转让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同样合法有效。

而央视在拍《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时,由于未向原作者申请许可,故构成了侵权的实际行为。

不过作为补充,考虑到此次案件的特殊情况,法院并没有强制要求央视结束当时正在播放的《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而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

这次四年前的交手对于双方来说都不太满意。

其中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尽管手握原始的三个人物形象著作权,但是法院并没有书面承认这一点,也没有对《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实施禁播,因此并不认可原审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央视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

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则满腹委屈,自家养的IP却在十几年后被人背刺一刀,对央视来说并不能够接受,因此央视动画依然质疑当年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能否作为独立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不过当时的杭州法院在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从结果上看,央视赔了一百多万,栽了个小小跟头;大头儿子有限公司也不过小有收获,两方都在等下一波交锋。

近期交手各展神通,结果逐步尘埃落定

四年前的官司已经告一段落,然而近日两家公司就著作权问题又一次展开交锋。这次架势比上次更大,一共发生了三起案件:

1、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涉嫌大头儿子相关图书、舞台剧、舞台剧音乐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

2、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状告杭州大头公司利益相关人刘泽岱合同违约,具体违约内容不明。

3、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在杭州状告北京央视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涉嫌私自授权他方制造、销售印有“大头儿子”一家形象的积木玩具,构成侵权。

一时间,这起由著作权引发的争锋正进一步变得有些山雨欲来。

以下,是对三起案件的简单回顾:

1.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起诉

2017年央视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状告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涉嫌大头儿子相关图书、舞台剧、舞台剧音乐等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加上不久前状告其涉嫌授权他人使用大头儿子相关衍生产品以及使用“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对外宣传,一共有六起案件。

2月15日以后暂时封存的玩具

这些案件于2017年2月14日已经开过一次庭,而在不久前的4月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据悉,在本次4月5日开庭的案件中,央视动画再次强调杭州大头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改编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大头儿子相关美术作品制作系列图书,侵犯了央视动画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和他人联合出品的舞台剧《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森林冒险家》中,侵犯了央视动画对相关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进行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

此外,还未经许可使用了央视动画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这一系列行为严重侵犯了央视动画的合法权益,因此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向其在六起案件中共索赔255万元。

2.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状告杭州大头公司利益相关人刘泽岱合同违约

这起案件的结果最简单,影响也最小。刘泽岱已经在北京法院的一审中被判败诉,并且其全部反诉请求均被驳回。

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刘泽岱的行为构成违约,赔偿央视动画经济损失,其全部反诉请求被驳回。法院判决认为,刘泽岱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具有一定的文化和社会阅历,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交付相应的人物美术造型设计。

3.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对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的起诉

2017年4月7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状告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的一起版权纠纷案做出了最后判决,其中核心就在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动画主要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归属何方。

杭州法院根据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央视动画公司就“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两个人物形象各支付35万元赔偿和3万元合理费用,就“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支付30万元赔偿和3万元合理费用,共109万元。

与此同时,央视动画公司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无需再取得大头儿子公司的许可,亦无需再支付许可费用。

央视动画公司与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之间的这场法院大战看得人眼花缭乱,一时间到底谁对谁错,谁才是“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这三个IP的拥有者,小文反正是看得头都大了。

IP著作权终于清晰,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纵观三起关于《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案件,法院的判决对“大头儿子”一家著作权的问题已经基本确认。

从案件结果上看,央视和央视动画公司占有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动画片的著作权,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则占据着95版《大头儿子大头爸爸》中人物形象的著作权。

然而,动画片著作权和动画人物形象著作权之间存在大量的模糊地带,在开发周边产品时,央视在此前占据着绝对不利的位置。

4月7日杭州法院判决央视赔偿109万元的人物形象费用就说明了这一点。

作为低幼向动画,《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IP周边开发必然集中于“大头儿子”一家的人物形象利用,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拥有的形象著作权就成为绕不过去的一环。

对此,杭州法院在4月7日的判决结果中终于将两家公司的矛盾完成调解。一方面,央视动画公司不得不为过去的授权付出109万元的赔偿金,另一方面央视也获得了2013年版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人物形象的使用权。

从这种情况上看,法院可以说找了个没有办法的办法,而央视要找回场子也只能另辟蹊径,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拥有大头儿子一家原始的形象著作权这一点已经无可动摇。

央视制作了新版,却被人在周边截胡

从情理上说,央视对此无法接受可以理解,20世纪90年代完成的创作谁也想不到在20年以后居然会陷入版权的纠纷。

对法院来说,这场长达三年的著作权之争确实让法院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确实拥有“大头儿子”一家的人物形象著作权,另一方面,杭州公司的行为也确实属于挖国有资产墙角,占了央视大便宜。

所幸,13年新《大头儿子小头爸爸》采用了新技术,人物从二维转向三维,属于添加了大量演绎成分后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

因此法院最终采取折中办法,认可央视动画公司在新版人物中存在大量原创要素,在此次判决以后可以无条件使用和授权13版《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人物形象。

不过从之前4月5日央视对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起诉来看,这场战争恐怕还有后续。对法院来说,如何区分动画著作权和动画人物著作权,恐怕还有得头疼。

古老经典再度开发,原著作者是否享有形象著作权

虽然央视和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和杭州大头儿子有限公司都将对方指责为侵权方,但是从两方公司的角度来说,他们的所做所为都没有什么过错,也不能说有谁知法犯法。

归根结底,是当初《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的人物形象著作权没有签订转移的合约,结果等到二十年后IP被挖掘出来进行大规模周边开发的时候,两个“家长”来领一个“娃娃”,最后只好法庭上见。

实际上,这类20世纪出品的优秀作品中像《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表现出著作权分离问题的并非个例。

2010年初,负责葫芦兄弟人物造型的胡进庆、吴云初也将老东家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至法院,认为“葫芦娃”形象作为美术作品可以独立于影片,而由作者享有著作权,在双方未就著作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葫芦娃”角色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应归二人所有。当时一审、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驳回了两人的诉请。

葫芦娃也曾经闹上法庭

如今的动漫周边市场正成为动漫产业中获得收益的重要环节,而动漫中人物形象的著作权可以说是周边制造的核心。

葫芦娃、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这类过去国营公司出品的动画片可以说是属于一代人的回忆,因为本身自带的人气,其周边的制作、销售同样能带来丰厚的回报,这次对“大头儿子”一家著作权的争夺就是最好的体现。

然而,当初没有谈过的形象著作权问题,却成为这些老IP再次开发时可能遇见的问题。这次央视和杭州大头儿子公司长达三年的来回攻防,可以说是血淋淋的教训。

结语

对于希望获得这些IP著作权的老艺术家来说,他们的选择也并没有错,著作权背后能带来的周边收益对于现实生活的人来说当然是非常有益的。

而对于期望改编老IP的人来说,这次的事件也提了一个醒,关于著作权的问题还真是一点也不能马虎。就算是央视,在法律面前也只能纡回作战,还赔了两百来万。

三年的官司,一位老艺术家,一个二十年的幼儿大IP,都为当年没签的一纸合约付出着只有自己知道的代价。

作者 | 文创资讯记者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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