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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不能按时履行合同可以免责吗?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一些朋友因为不能按期履行合同,纷纷打电话咨询我怎么办。
这里我给大家统一解答一下大家关心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我们先了解下这条法律,先明白不可抗力是指哪些?
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08年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属于不可抗力。
那么是不是在疫情期间就可完全免责呢?否,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最后还有一句“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哪些是另外的不能免责的情况?
1、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该疫情对合同正常履行并没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免除责任。
3、在疫情爆发后签订合同的不能主张不可抗力因素免责;
4、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的,对于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不能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我们能否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产生了影响后,根据影响程度应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若直接导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因疫情导致出现前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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