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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小故事 讲述民法典新增居住权带来的可喜变化

时间:2013-07-10

原来十一年前马某某原配李某某因病死亡,留下7岁幼子,一年后马某某与崔某再婚,再婚后为共同照顾好孩子,双方同意不再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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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一对神色忧郁的再婚十年中年夫妻马某某、崔某携手来到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男子是中学教师,女子是一名下岗职工,他们向公证员倾诉了最近时间困扰夫妻俩多日的一起房产继承过户中发生的大难题。

原来十一年前马某某原配李某某因病死亡,留下7岁幼子,一年后马某某与崔某再婚,再婚后为共同照顾好孩子,双方同意不再生育。再婚前,马某某与原配在某中学有集资房一套,该房产证为区房管局颁发,现在学校统一换发市级不动产证书,这套集资房涉及到继承过户问题,李某某健在的老父亲向女婿提出如果新房产证不变更到外孙子名下,就不同意放弃法定继承权。

房产证过户到孩子名下虽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继母崔某却对未来的居住问题感到忧心忡忡。继子虽然是她养大成人,但他未来的人生道路漫长,自己和马某某就这一套住房,房子送出去了万一孩子不正干,走弯路,做了“崽卖爷田不心疼”的傻事,父母后半辈子可怎么生活啊?

群众有难题,公证有回应。面对愁眉不展的这对中年再婚夫妻,公证员立刻宽慰道:你们这个难题化解的时机恰到好处。5月28日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民法典》首次将居住权写入法典,并且登记后受法律的有效保护。你们担心后半辈子居住问题可以通过附条件赠与方式合理合法的解决好。

看着面有喜色的夫妻俩,公证员又解释说:首先这个集资房产权的一半份额属于马某某,另一半是李某某个人遗产,由配偶、孩子及父亲依法继承;其次马某某和再婚配偶崔某可以附条件的将房产赠与给儿子,这个条件就是为赠与房产设立居住权,从而保障后半辈子的居住生活。

听完公证员的一番法律释义后,崔某却疑惑不解的又问:“这个房产不是我的,附条件赠与还与我有关啊?”“当然有关。你丈夫依法继承原配遗产后就是你们夫妻共有财产,附条件赠与必须经过你的同意啊!”公证员解答。

“只要能保障我们下半生的居住权,我当然同意啊!”崔某一直阴郁的表情露出了宽慰的笑容,“居住权在《民法典》里属于物权的法律范畴,物权保障实行登记原则,你们在赠与协议中附设了居住权,但一定要注意在明年《民法典》实施后及时依法登记哦!”公证员耐心的提醒。

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居住权须订立书面合同,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居住权会广泛的应用到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

面对这起用居住权破解再婚夫妻“锡婚”之困的公证案例,经办的资深公证员不仅感慨万分,困扰公证员多年的百姓“安有所居”,“居有所保”的民事法律难题终于随着本次《民法典》的通过得到了妥善法律处理。而多年前几件关于居住保障问题的法律难题又生动的浮现在眼前。

时光流回到十多年前的一个夏日,一对神色疲惫的老年夫妻来到公证处求助解决家庭难题。老人有一个儿子因家庭条件差,到了快四十岁才找到对象,婚前女方提出老人房产不过户到儿子名下,就不结婚。爱子心切的父母同意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将唯一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

“将唯一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你们住哪里啊?”公证员疑问不解,“我们住哪里公证员同志不要管,只要儿子能顺利结婚,我们住马路都行!”老俩口气呼呼的回答,“老人家对不起啊,你们这个公证不符合社会公德,我们不能办理啊!”公证员对此公证申请只好无奈的拒绝公证。望着老俩口渐渐远离的无助背影,公证员一直在思考法律能否有个变通的方法解决此难题?

无独有偶,不久又有一对老夫妻及儿子来到公证处,同样也是想把唯一住房赠与儿子,但这次的目的是为了孙子上学有学区房。这个赠与行为可是是件合情合理的事情啊,但公证员为了保障老夫妻俩居住权特意在赠与协议中附加了条件,就是老人的对赠与房产享有居住权权利,不经赠与人同意该房产不得买卖,对此双方均予以认可。

公证员心想这次可给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可是事后不久一个房管局抗议电话打到了公证处。“公证员同志你们在赠与协议里附加居住权的办法可不行啊!这个居住权限制了房产权人的处分权,而且《物权法》也没有规定,这样我们没法给他们过户登记啊!必须删掉!”面对行政部门的言辞拒绝,公证员也只好无奈修改协议。

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公证员由衷的感慨居住权保障了老人对房子的终身居住的权利,老有所依,老有所居。我国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此时出台设立民法居住权,在保障老龄人权益方面恰逢其时。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加强老龄人工作创新。居住权规则的确立,为房产问题上处于劣势的一方提供了新的法律制度保障,为有居住需要人群提供了一个相对固定的居所,有效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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