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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600元购买3只绿颊锥尾鹦鹉,后与人约定以900元的价格,卖出其中2只,在准备交易时被抓获。据佛山禅城法院日前消息,禅城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600元购买3只绿颊锥尾鹦鹉
据禅城法院消息,2018年9月18日,张某通过微信以600元的价格向沈某(另案处理)购买三只绿颊锥尾鹦鹉,并将三只鹦鹉带回家喂养。
2018年9月26日,张某通过微信与昵称为“安安”的人联系,约定以900元的价格卖出其中二只鹦鹉,其在家中准备拿鹦鹉去交易时被抓获,民警当场缴获上述其购买的三只鹦鹉。
获刑1年罚5000元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张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扣押在案的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提醒
法官提醒,有些人认为非法收购、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但是出于个人爱好等原因买卖、运输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小事,不构成犯罪。其实,这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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