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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抛问题,再说事情:
(1)患有哪些疾病是不能结婚的?
(2)婚前必须要体检吗?
(3)登记结婚的工作人员怎么知道我有没有病?
(4)如果隐瞒了病情结婚,婚姻是不是无效?
【1】患有哪些疾病是不能结婚的?
《婚姻法》没有对病种做明确的规定,只用了“医学上”3个字就把我们打发了。这是一条弹性条款,进可攻,退可守,反正不把话说死。
不过这个也值得理解,毕竟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会被治愈,但同时又会发现一些新的不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我国婚姻法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是只做原则性规定。
好神奇哦,居然有一部《母婴保健法》,看来小编应该去理发了,《婚姻法》里的“医学上”3个字,最终还是要需要神奇的《母婴保健法》来诠释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种疾病。《母婴保健法》第38条对这三种疾病的范围作了限定: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2、严重遗传性疾病
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仅乃配图,啥是严重遗传病?专家说了算)
《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此类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3、有关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2】婚前必须要体检吗?
中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母婴保健法》,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婚姻登记条例》对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不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这意味着强制婚检制度被取消,把是否婚检的选择权交给了当事人,这是中国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
【3】工作人员怎么知道我有没有病?
鬼大爷才知道!强制婚检都已经取消了,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又不是神仙,只要你不说你有艾滋病,他晓得个铲铲哦!结婚证照扯不误。
电影《最爱》讲述艾滋病患者的故事
【4】隐瞒病情结婚,婚姻是不是无效?
对头!
不过,要注意三点:
(1)婚前!婚前!not婚后!
(2)隐瞒的病必须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的小病不算。
(3)婚后尚未治愈。如果结婚之后,病又治好了,那婚姻是有效的。
最重要一点:
哪怕就是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结婚,也是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条好哈人哦!
特别是“自始无效”4个字,也就是说从扯结婚证的那个时间开始,婚姻就是无效的。那两个红本本儿就是形同虚设!你没有资格继承你“老公”的遗产,因为你们不是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小编认为,就算婚姻无效,但是只要两口子能和和睦睦、风雨同舟,有钱一起花,有债一起还;只要不离婚分财产、抢小孩之类的,就算婚姻无效,又有什么影响呢?毕竟这玩意儿是“民不举,官不究”嘛。
写到这里的时候,小编突然脑洞大开
给大家留一道家庭作业题:
假设:如果我找一个有艾滋病的女人结婚了,之后,我又在外面找了一个小情人,两人一起生活,还生了一个孩子,这个算“重婚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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