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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莉蓉
“没错,这三家商贸公司都是中小企业,但他们提供的都是大企业生产制造的产品,不能享受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优惠待遇。”某市财政局负责人解释道。原来,该市A、B、C三家商贸公司在参与同一电视机设备采购项目时,因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被财政部门罚款,而这份虚假资料是《中小企业声明函》。
3月中旬,采购中心受采购单位委托,对采购预算为112万元的电视机设备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共4家企业参与投标,均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4月中旬,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随后,D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5月底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局依法开展相关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A、B、C三家商贸公司在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非实质性要求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对小微企业价格扣除的规定,对上述三家商贸公司提供的电视机设备价格给予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两大条件:一是符合工信部[2011]300号文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如果提供其他企业制造的货物,首先要弄清楚货物制造厂家的类型是大型、中型或小型,然后据实填写制造厂家类型;二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视同为中型企业。
“显而易见,A、B、C三家商贸公司无法生产制造电视机,只能作为电视机企业的经销商,代理某一品牌参与投标,而这些电视机品牌均为大型企业。所以,这三家商贸公司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满足中小企业条件。”上述负责人补充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意味需要对声明真实性负责。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认定三家商贸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因考虑到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所以财政局对其违法行为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后,该项目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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