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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5月劳动节期间,陈某带着四岁的儿子上海某公司开办的儿童乐园游玩。因天气较热,玩耍间,孩子觉得口渴,陈某便独自离开,到不远处取水。在陈某离开期间,孩子一个人走到乐园的“旋转椰子树”处。出于好奇,孩子想用手抓取运行旋转中的椰子状海绵球,就这样意外发生了,孩子被旋转而来的海绵球撞击而摔倒受伤。摔倒后的孩子大声啼哭,陈某问讯赶来。几分钟后,孩子出现呕吐、昏迷症状,陈某立即将孩子送医救治,经检查,伤情为右侧额颞顶叶广泛性硬膜下血肿、脑疝形成。
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住院进行手术,并于出院后康复治疗,陈某先后支出各种医疗费用共计18万余元。游乐园经营单位垫付了1万元。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陈某认为,儿童乐园的“旋转椰子树”存在安全隐患,其工作人员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游乐园经营单位则称,公司已经尽到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和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损害后果系陈某未尽监护职责所致,应由陈某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陈某就孩子的损害后果自负40%的责任,游乐园经营单位承担60%的责任。根据陈某已经支付医疗费等总计费用的60%,扣除鸢泓公司已赔偿款1万元,游乐园经营单位还应赔付十余万元。
游乐园经营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责任。其上诉称,公司在经营场所的多处醒目位置张贴入园须知及警示标志,“特别告知”入园小朋友必须由一名家长陪同,不要随意离开让小朋友独自游玩,乐园只负责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伤。经营者已经尽到了经营者的注意义务,也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且公司提供的游乐设施经有关部门质检合格,符合国家标准。所以,公司对孩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游乐园经营者在入园须知中要求进入园内的小朋友必须有一名家长陪同,但这并不免除其所应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成为其可以免责的理由。作为儿童乐园的管理者,应当认识到儿童对危险的认识能力还没有达到成年人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要考虑到针对儿童这一特定主体保护义务的特殊性。对吸引儿童的游乐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防范。
“旋转椰子树”旋转时,存在撞到周围人的可能性,而儿童乐园所接纳的对象是不足1.3米的8岁以下儿童,其应预见到这一年龄段的孩子不仅缺乏危险防范意识和避险能力,相反,还会因好奇心驱使去抓取正在运行的设施。因此,有必要在类似“旋转椰子树”设施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通过派工作人员在该游乐设施边上予以警示、制止,或对“旋转椰子树”游乐设施设置隔离区域等方式,提高安全保护程度,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陈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也存在监护上的过错责任。
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儿童乐园是孩子们喜爱的地方,但是,却暗藏着不少危险。尤其,部分乐园缺少安全保护,如果家长再疏忽大意,两者叠加后,将使得孩子在玩耍过程中发生意外的风险大幅增加,家长时刻不能放松警惕。
黄劲夫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秉承“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用热忱的服务态度,力求为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主要执业领域有:房产纠纷、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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