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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同志每天早晚都要上下班。可是大家有没有想过,一旦在上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是按照工伤理赔,还是按照一般交通事故来理赔呢?虽说大部分同事都始终保持着“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但是,如果说你不但能拿工伤的相关赔偿项目,又能同时得到交通事故的部分赔偿,是不是很想了解一下呢?今天简单来介绍下,什么情况下能二者兼得。#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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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还得先小小说一下概念。
什么是交通事故工伤?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遇并非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因此,可以从该条规定中看出,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三大限定:
一是上下班途中;
二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三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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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在此大家都可以看出,因为这两者的构成要件之间有重叠的地方,所以只要同时符合以上两点,原则上都可以同时获得上述两种情况的相应赔偿。这点就是交通事故和工伤能获得双重赔偿的最根本一点。
比如,小张上班途中,在道路上发生了非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小张原则上既可以申请对方车主和保险公司的赔偿,又可以找单位请求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那么,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吗?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还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办理社保的相关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理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赔偿费用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但是第三人已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并且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的请求权并不相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而且还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以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两份理赔是合理合法的。
有一点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不算作工伤。当然,如果是工作时间又因工外出则不受此限。
最后,交通和工伤竞合时的赔偿项目具体有哪些呢?所有项目的赔偿都能拿到吗?
答案是:不全是。
举几个例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只能择其一。其他的,诸如交通事故伤残赔偿金、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一次性就业补助等相关“赔偿金”性质的项目,只要做了交通和工伤的相应鉴定构成伤残的,是可以同时获得的。
列表如下:
聪明的你可能已经看出其中的区别。对,没错!只要把握理赔时是不是需要提供发票这一点就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判别了。
比如,小刚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一方面小刚可以向对方司机保险公司追偿,另一方面又可以同时通知单位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两个赔偿中具有补偿性质的“赔偿金”部分基本都可以拿到,但是像医疗费等这几项费用,根据同一次医疗费等个人只需负担一次的道理,当事人一般只能择其一种途径来索赔。还有就是由于这些项目的理赔,两种途径都需要提供原始票据,而原始票据仅有一份,所以也只能择其一种途径来进行索赔了。
今天简单说了下交通事故理赔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竞合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绝大部分省市都可以实现交通和工伤部分的“双赔偿”,但具体还是以当地法院裁决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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