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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渝0106刑初604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1,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
2010年8月20日因犯提供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2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陆某杰,男,1992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人陆某2,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人陆某祥,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被告人陆某3,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都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洪,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
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羁押,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9)4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1及其辩护人游浩,陆某杰及其辩护人柳涛,陆某2及本院通过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刘永红,陆某祥及其辩护人覃信发,陆某3及本院通过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陈湲佳,蒙某洪及本院通过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裴金花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因需要补充侦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一次,本院同意延期审理一个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5月份,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共谋开设淫秽网站,各自出资5000元,购买笔记本电脑、U盘等工具,通过从互联网下载淫秽视频,然后再上传至自已开设的网站传播淫秽视频牟利。
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先后开设了“AV老司机”、“一夜楼”、“叉逼4K”、“初夜阁”、“哦叉叉逼”、“叉逼久久”(又名X国产视频网站)等6个淫秽视频网站。
2018年10月前,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在广西省宾阳县家中从事开设淫秽网站。
同年10月底,五名被告人转至由被告人蒙某洪提供的广西南宁市北大北路xx号某某大厦16xx房间继续开设淫秽网站。
蒙某洪投资“叉逼久久”网站2万元,占“叉逼久久”网站50%股份。
陆某1负责六个网站的建立、维护、购买服务器等事宜,陆某杰负责网站推广,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取会员费用,陆某杰、陆某2先后负责管理网站的收益。
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均负责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并将视频传至数据库。
陆某杰在网站推广过程中,将“叉逼久久”(又名XX国产视频网站)通过付费链接在注册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技术导航”网站下的“星巴K福利”导航网站下,发展会员牟利。
经鉴定,公安机关对“叉逼久久”在线提取的“性感情趣内衣的诱惑”等111部视频,内容露骨,宣扬裸体性交、性淫乱场景、宣扬性开放观念,为淫秽物品。
2018年12月19日,民警在广西南宁市北大北路xx号某某大厦16xx房间将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抓获,并扣押了作案电脑、手机。
被告人蒙某洪经民警电话联系,于次日主动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蒙某洪对“叉逼久久”网站的投资款2万元已经收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蒙某洪退出赃款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某、李某某1、王某、李某某2的证言,到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及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陆某1的辩护人认为,陆某1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陆某杰的辩护人认为,陆某杰系从犯,平时表现良好,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陆某2的辩护人认为陆某2系坦白,尚未获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某祥、陆某3辩解,他们没有上传视频到“叉逼久久”网站上。
被告人陆某祥的辩护人认为,陆某祥系从犯,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陆某3的辩护人认为,陆某3系从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蒙某洪的辩护人认为,蒙某洪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参与时间短,没有参与实际经营,认罪态度好,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1、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分工协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可按照各自所起作用大小分别处罚。
对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的辩护人提出的区分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陆某祥、陆某3提出的其没有参与上传淫秽视频到“叉逼久久”网站的辩解,本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在开设淫秽网站中,各自分工协作,陆某祥、陆某3主要从网上下载淫秽视频到电脑、移动硬盘中,也实施部分视频的上传,陆某2等人主要将下载的淫秽视频上传到网站,即使陆某祥、陆某3没有亲自将淫秽视频上传到“叉逼久久”网站,也仅仅是在传播淫秽物品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而已,并不影响其定罪。
被告人陆某1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蒙某洪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鉴于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对陆某杰、陆某2、陆某祥、陆某3、蒙某洪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1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12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陆某杰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三、被告人陆某2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陆某祥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陆某3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蒙某洪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七、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予以没收;将被告人蒙某洪退出的赃款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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