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本文共有 1668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4 分钟。
法制日报记者 董凡超
今年8月,舆论风头浪尖上的江苏昆山“反杀案”,即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将“正当防卫”一词置于公众视野的焦点。虽然,最终侦查机关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在法律实务界持续研究讨论。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于海明正当防卫案被选入其中。那么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有了哪些权威解读?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
“正当防卫适用中,对防卫界限和“度”的把握,有哪些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
孙谦告诉记者,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需要特别注意权利不能滥用,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
“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一方面,对法与不法明确的犯罪、反击型案件,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避免对防卫行为作过苛、过严要求;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也不能矫枉过正,防止“一刀切”“简单化”。要坚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常见的比如客观上不存在非法侵害行为,误以为有侵害而“假想防卫”;或者故意引起对方侵害而乘机以“防卫”为借口侵害对方的“挑拨防卫”;以及侵害行为已经过去而实施报复的“事后防卫”,都不是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这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一般防卫中,要注意防卫措施的强度应当具有必要性。若防卫措施的强度与侵害的程度相差悬殊,则成立防卫过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侵害行为,以及亲属之间发生的侵害行为,在认定防卫性质时要仔细分辨。”孙谦说,对于仗势欺人、借离婚退婚等日常矛盾寻衅报复的,对防卫人的防卫权要依法保护,也要敢于认定;对于互有过错,由一般性争执升级演变为不法侵害的,应当查明细节,分清前因后果和是非曲直,审慎作出认定。
孙谦指出,最高检此次发布的第十二批案例除了集中围绕正当防卫这一主题外,也体现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特色,分别从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二审检察等四个方面,体现了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和成效。
提前介入侦查,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对于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或者主动提前介入侦查,是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有效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有收集固定证据、侦查手段和策略上的优势,检察机关有事实归纳、证据把握和法律分析上的优势。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与公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发挥各自所长,第一时间达成一致,有利于及早明确侦查方向,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坚持司法定力,依法独立行使批捕权。批准逮捕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有效惩治犯罪、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应当严格把握逮捕条件,排除干扰,依法独立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坚守客观公正,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审查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职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查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提起公诉,还必须查明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符合刑法第20条规定的,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强化法律监督,勇于纠错担当。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起诉指控是否正确进行监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重要举措。对提起公诉和一审判决存在的错误予以纠正,既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义不容辞的职责,也是直面问题,勇于纠错担当的体现。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还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见,对于所提意见成立的,应当及时予以采纳或支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孙谦最后强调,任何权利都不能滥用,正当防卫权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武力,共同培育和谐良好的社会风尚。
法制日报
看到此处说明本文对你还是有帮助的,关于““昆山反杀案”成指导性案例!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最高检有话说”留言是大家的经验之谈相信也会对你有益,推荐继续阅读下面的相关内容,与本文相关度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