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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讲的是一个关于继承的故事,在这个故事里,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些问题:如果父母去世了,留下一个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兄弟姐妹们是否对其有抚养义务,如果没有,该如何保障其未来的生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行使自己的继承权?行使继承权后,这笔财产又何去何从?
拨通青蓝工作室遗嘱继承服务热线的的姑娘叫于萌萌,她带着两份按满了手指印协议找到了我们,一份是分家协议,一份是遗赠抚养协议。
发生了什么事呢?
萌萌的爷爷奶奶总共生了四个孩子,萌萌的父亲是于老大,后面是二弟于老二,三妹于老三,四妹于小妹,于小妹出生起便有些智力障碍,陌生人乍一眼看不出来,但实际上,于小妹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近几年,萌萌的爷爷奶奶陆续过世了,没有写遗嘱,但是留下一套老房子。
本来呢,爷爷奶奶带着于小妹住在老房子里,兄妹四人偶尔过去探望也是其乐融融,但是随着父母过世,这个家庭的矛盾初现。
矛盾1
老房子拆迁后如何分配财产
近日,爷爷奶奶的老房子拆迁了,兄妹三人选择了货币安置,面对着400万的拆迁款,兄妹几个人发了愁。本来正常情况下,根据法定继承,这个款项平均分成4份,一人100万。但问题是,于小妹就算拿了钱,也要面临无房可住,无人照顾的局面。
矛盾2
谁来照顾于小妹
谁来照顾于小妹,成了兄妹三人的讨论最多的话题,虽然说谁如果成为于小妹的监护人,就能够替她保管这100万,并利用这笔钱赡养于小妹,但因为于小妹是兄妹四人中年纪最小,除了智力外身体最为健康的一人,兄妹三人都没有信心能够帮助于小妹养老送终。
SOLUTION
解决方案
于老大带着老二老三,这几位年龄加起来快到200岁的三兄妹,经过几轮讨论,中间还夹杂着下一辈、各式血亲姻亲、隔壁邻居的意见,终于协商出“据说”完美的解决方案。
1. 利用这笔拆迁款购买一套小面积住房供于小妹居住;
2. 将所购房屋登记在于小妹名下;
3. 购房的剩余款项由三兄妹平分;
4. 由家中小辈,也就是我们的当事人于萌萌赡养于小妹;
5. 待于小妹百年之后,房屋产权归于萌萌;
接着,于老二的儿子百度了两份协议模板,修修改改形成一份分家协议,即兄妹三人分得一人分得35万,剩余295万归于小妹;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大致为于萌萌将于小妹养老送终后,于小妹名下房屋归于萌萌所有。两份协议三兄妹签字按印,于小妹也懵懂地被带着按了手印。
故事讲到这,大家觉得看出这其中的问题了没有?还没有?那就往下看吧。
一、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平等主体的遗赠人(受扶养人)和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遗赠人负有将协议中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享有接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权利。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签署遗赠抚养协议?
划重点,遗赠抚养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合意。司法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规定,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无法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订立遗嘱,亦无法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看出问题了吗,于小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与于萌萌之间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无效的协议。如果于萌萌按照此协议履行义务,最大可能是,于萌萌将于小妹养老送终后,发现遗赠实现不了,而此时,于老大、老二、老三均已过世,该房产发生法定继承,届时所有的堂兄弟姐妹都要牵涉到该房产继承中。据了解,萌萌的同辈兄弟姐妹人数众多,且有部分已经出国定居,未来的萌萌面临尽了所有义务,却实现不了相应的权利的局面。
三、监护人能否代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遗赠抚养协议?
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比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其中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不仅包含保护、管理财产行为,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和处分行为。因此,法律同时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理论上来说,如果监护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以使被监护人生前得到更好的扶养,死后得到安葬,亦未损害其生前财产利益,监护人代无民事行为能力签字的行为是能够被认可的。
有人说,既然有监护财产制度,那就让于小妹的监护人来代替小妹签署这个遗赠抚养协议不就好了。这就有了下面的监护的问题。
四、如何设立监护人?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一是弟、妹未成年,二是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三是兄、姐有负担能力。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法定扶养义务。而法律并未规定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亦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是在兄弟姐妹各自成家之后,其各自的扶养义务更主要地集中的法定夫妻之间的扶养,及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 赡养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于小妹属于监护的法律真空状态,没有人对她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当然,还是有办法的。
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如果兄妹三人或者其他亲戚中有一个人主动跑到居委会、村委会里面去申请成为于小妹的监护人,那就可以代于小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了。
五、于小妹的生活到底该如何保障?
成为于小妹监护人后,新的问题来了,既然已经成为了于小妹的监护人,就要负担对于小妹的生养死葬,那为什么还要和别人签订遗赠抚养?为别人养老送终,再把房子给别人?
但如果不签的话,于小妹百年归老后,这套房子仍然是走的法定继承,又要一大堆亲戚折腾。那于小妹的生活到底该如何保障?
面对于萌萌一脸懵,青蓝家事律师提出了一个三全齐美的办法,既保障了于小妹的养老问题,又能让扶养人实现自己应得的权益,同时还不需要于小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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