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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至2016年期间,阿陈分多次向阿李借款,后因阿陈未按期归还,阿李于2018年11月起诉阿陈,要求其归还本金及利息等。后经桐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原本以为阿陈会尽快按照协议履行,可他迟迟不行动,阿李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到这时,阿李才发现,原本在阿陈名下的房产,竟被他以“赠予不动产”的形式转移给了他的女儿,时间就在他起诉后、调解协议达成前。也因此,该案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终结。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阿李起诉了阿陈及其女儿,要求撤销转让财产的行为。不过,阿陈女儿抗辩称,曾为父亲偿还大额债务,并非无偿受让。
法院经审查认为,阿李对阿陈的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有大部分未获清偿。阿陈将案涉房产以“赠予不动产”的方式过户给女儿,明显损害了阿李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阿陈及其女儿均未为其抗辩提供充分证据,而且,即便女儿替父亲偿还债务为真,在阿陈的责任财产仅有案涉房产且女儿享有的债权并不存在优先受偿的情形下,阿陈以该房产抵债给女儿的行为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的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阿陈及其女儿败诉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只要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目的不纯之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转移财产企图逃避还款义务,严重者还可能构成拒执犯罪被判刑。
在此,法官也要提醒大家:债务未清偿情况下,债务人耍小聪明转移财产,轻则行为被撤销,“白干一场”还要多承担相关费用,重则“判刑蹲监狱”,怎么干都得不偿失。(文中人物为化名)
【来源:嘉兴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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