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二月,武骧右卫百户张钦上奏说,彰德、卫辉、怀庆、开封等府所属的州县,尚有32处银矿未曾开采。明神宗览奏以后,立即谕令太监鲁坤带领张钦前去开采。开采银矿“利出于天地之自然”,按道理来讲应当说是件富国益民的好事情。但实际情况却非如此。而是这些奸人以开矿为借口,乘机对天下百姓进行巧取豪夺。
为了刺激明神宗的嗜利兴趣,这些人往往把无矿说成有矿,把贫矿说成富矿,并用几万两甚至十几万两的巨大数额来吸引骗取明神宗的御批。待这些人领到御批以后,再将包纳的数额增至几倍甚至十几倍,然后再全部转嫁、分摊到平民百姓身上。例如,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七月,保定巡抚孙玮上奏说:易州、阜平等十一州县,每年包摊矿银1,700两,而实际上上纳皇上的只有几百两。
毫无疑问,其余1,000余两,全部被这些奸人、太监吞没了。再如广西河池、富川等州县,虽然蕴藏着少量银矿,但是因为这些地方处在悬崖绝壁,蟒兽出没,瘴气熏蒸之地,开采困难,贵工费时,得不偿失。这种情况,正像刑部侍郎吕坤所说的:“矿税无利,勒民间纳银。民不能支,括库银代,岂开矿之初意哉?!”
明神宗对于查收矿银的数额十分重视,只要当初奏报的人包揽了一定数目的矿银,不管实际有无银矿,都必须按时照数兑现。这样一来,凡是被奸人,棍徒所妄指有矿的县份,便形成定例,无体止地年年交纳矿银。而那些没有被妄奏进去的县份,便可以免去交纳。针对这种情况,明神宗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谕令停止开采贫矿。开矿虽然停止了,但是当初包摊的矿银数目却一两不准减少。
采用的办法,是将全国所包摊的矿银总额,一律均摊到全国的赋税之内,令百姓交纳。明神宗将这种做法还美其名曰“停矿分税之法”。经过这样一改,就将当初所谓“利出于天地之自然”的矿银,全部硬性加派到平民百姓身上去了。对于这种做法,户科给事中包见捷说得最好:“陛下谓徒取诸山泽,在矿使实夺取之闾阎”。这种以税代矿的做法,后来竟一直延续到万历四十八年(1622年)七月明神宗驾崩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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