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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凛冬快要散尽,春风就迫不及待把人撞个满怀。
本期炜衡刑辩圈(ID:weihengxingbian)将继续为您推出刑辩优秀案例,作为首位出场的女律师,让我们一起听听郝萍律师与一位“军嫂”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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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萍律师是炜衡刑辩圈(ID:weihengxingbian)熟悉的一位新朋友,之所以熟悉,是因为她已是行业内鼎鼎大名的涉军法律服务专家,曾经的全军优秀律师,现在的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之所以新,是因为她虽是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但却是首次在炜衡刑辩圈亮相。
本期推荐的案例来自于郝萍律师代理的一起妨害公务罪案件,案子不大,既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闻,也不是惊世骇俗的连环杀人案件,也许就发生在你我的身边。可就是这一类因琐事而引发的案件,辩护难度却有目共睹,只有抽丝剥茧式的逐步深入才能逐渐还原案件事实,而这,也成为律师展现辩护实力的“小考场”。接下来,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个案例,看看郝律师怎么完成这份答卷。
2019年度
致敬案例三:王某涉嫌妨碍公务案
主办律师:
郝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教过大学法学教育,做过司法行政工作,深耕于热爱的律师工作。曾荣获全军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成功办理金某诈骗案侦查阶段撤案、朱某行贿罪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等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19日王某驾驶小轿车在马路上与他人发生剐蹭,交通民警让其第二天到执法站处理此事。2016年4月20日12时许,王某来到执法站,民警告知其对剐蹭事件需承担责任。王某对民警甲如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不满,与民警甲发生争吵,这时民警乙在旁说民警甲的处理是正确的,王某便与民警乙吵了起来。而后,其他办公室办公的民警丙上前制止、劝解,王某遂与民警丙争吵起来。据民警叙述: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大声嚷嚷,对民警乙脸上吐口水。民警丙上前劝阻,王某将矛头转向民警丙,并向其脸上吐口水,推打民警丙的肩部和胸部,致其撞到门上。交通民警报警后王某因此被抓获。王某被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本案辩护难度:指控被告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证据,既有客观证据又有言词证据,主要有监控录像和证人证言。在证言方面收集了民警乙和民警丙的证言、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张某的证言,还有旁观者赵某的证人证言。如果律师不能对控方证据发表有效的质证意见,法庭就难以对控方证据的真伪和合法性作出鉴别。
本案辩护效果: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认为:王某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满,而对民警乙发泄不满,大声嚷嚷,虽妨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尚不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但其行为妨害了执法站的正常办公秩序,民警丙有义务和责任进行劝解、制止,其行为是为了维护执法站的正常办公秩序,应该认定为依法履行职责、执行职务的性质。王某推打正在履职的民警丙,属于以暴力阻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王某在与民警争吵过程中,出现了唾沫喷溅到民警脸上的情形,且在民警质问的情况下,并没有回避而是继续任由唾沫喷溅,但是这并不足以认定王某的这一行为属于直接故意地向民警吐口水的性质,故法庭对于王某向民警吐口水的事实不予认定。王某对推打民警这一犯罪事实予以认可,且当庭认罪,属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行为并没有给民警造成伤情,社会危害后果并不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原因等情节,量刑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针对此案,小编有幸采访到郝萍律师,让我们一起听她讲讲本案“背后的故事”。(向左滑动图片有惊喜哦)
郝萍律师
问
您的工作经历对从事律师职业有哪些帮助?
答
过去的工作经历对律师工作帮助很大。我曾经在大学教过法学,教学相长,这能为律师工作打下一定的理论功底;我也曾经在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过,这个经历让我知道工作的尺度和界限在哪里;另外,律师工作是个社会性的工作,我们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才能更好地对法律事务作出正确的判断。
问
您代理此案的契机是什么?
答
此案被告的丈夫是现役军人,也就是说被告是一名军嫂,且是北京某中学的人民教师,平时安分守己,对工作认真负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为认为自己受了不公正的待遇,所以没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作出不合适的举动,最后被刑事拘留。当我听了被告也是我过去的战友对我叙述事情的过程,我就很想去帮助她。
问
案件中有没有什么细节令您印象深刻?
答
庭审时的质证环节令我印象非常深刻。指控被告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案件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和走廊的监控录像。我认为此案的辩护应当从证据上找到突破口,也就是应当认真对证据进行质证。
这个案件在庭审时,我首先要求当庭播放案发时走廊的监控录像,由于是在走廊逆光拍摄,摄像头距离当事人又比较远,因此,图像很不清晰,于是法庭对监控录像一帧帧反复播放,且播放了数次。但并未找到被告人推民警的动作,也没有找到吐口水的动作,也没有听到吐口水的声音。另外,在证言方面本案中仅仅收集了民警乙和民警丙的证言、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张某的证言,还有旁观者赵某的证人证言。
律师当庭发表辩护:两位民警均与被告发生过言语冲突;张某是交通事故的对方当事人,其与被告人有利益上的冲突,他们的证言的可信度不高、证明力不足。本案现场有多个在场人员,办案人员没有收集其他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据十分片面,不利于客观地了解案情。赵某作为检方证人出庭做证,辩护人向其询问案发时的细节,赵某无法指认录像中哪里是推搡动作哪里是被告吐口水,律师问其是否亲眼看到并亲耳听到。最终赵某说:并未看见被告人向民警吐了口水,仅仅是听到民警乙或民警丙说“你口水溅到我了”。据此,指控被告犯罪的证据就全都站不住脚了。
问
您认为辩护最后取得成效的原因是什么?
答
所有的判决都是建立在案件事实基础之上的,案件事实是通过证据建构的。如果我们能对控方证据发表有效的质证意见,法庭就能对控方证据的真伪和合法性作出鉴别。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这个案件就是因为进行了有效的质证,最终法院认同律师意见,判决中论述为:王某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果不满,而对民警乙发泄不满,大声嚷嚷,虽妨碍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尚不属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问
是否可以请您针对此案对于简单谈一下感悟?
答
对于诉讼律师而言,对于事实的挑战技巧是律师的最硬基本功,也就是说“摧毁证据链技能”和“形成证据链技能”决定案件走向的律师必杀技。本案对证据质证的着眼点在于对言辞证据和展示性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否定,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性质起到了关键作用,也是最终法院仅对被告人处以罚金这一轻刑的原因。
这次简单的采访干货满满,是否也让你感到意犹未尽?依照惯例,小编问起郝萍律师最喜欢的一句法谚,她说她很喜欢培根在《论司法》中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是的,本案在很多人眼里都是“小案”,可就是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因为没有得到恰当的法律帮助,而被苛以刑罚,势必会感到冤屈,甚至丧失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冷冰冰的证据和格式化的文书背后,许多辩护律师仍在默默耕耘、艰难前行,也许正是因为他们看到了案件背后的鲜活生命,也许正是因为他们仍对司法公正满腔热忱,才有可能让深陷困境的人们看到一丝曙光,而这,正是辩护的价值和魅力。
题外话:炜衡刑辩致敬案例至此已经推出三期了,其中是否有您印象深刻的案例,您又是否有优秀案例推荐,快来联系我们,让我们一同在这个刑辩人连结的平台上越走越远、越走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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