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年记忆动画片“大头儿子”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铺中售卖,央视动画公司将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销售商时代佳丽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件涉及“大头儿子”在不同时期的人物形象作品的表达内容及权属问题。该案由审判二庭法官兰国红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江建中、审判员张宁组成合议庭,一审被告时代佳丽公司经该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案件回顾:
6月12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时代佳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
一审案情
一审过程中,央视动画公司诉称: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央视动画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由大头儿子公司擅自授权生产、销售的“大头儿子”形象玩偶。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央视动画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央视动画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请求:1、判令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涉嫌侵权产品的授权生产和销售,并立即销毁现有涉嫌侵权产品
2、判令大头儿子公司停止使用动画片人物形象开发衍生产品的侵权行为
3、判令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
1、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授权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3、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文化公司合理费用8万元;4、驳回央视文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知产法院二审开庭:
在本案二审开庭过程中,大头儿子公司明确其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央视动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为: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大头儿子公司能够提供1994年刘泽岱创作的原型图,该原型图就是2013年《补充协议》的附件附图
2、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未尽到举证责任
3、一审法院在央视动画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全额支持了其经济赔偿的请求,有失公正
4、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涉及演绎作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涉案作品的权属。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针对2013年《补充协议》附图所附的大头儿子人物形象是否即为刘泽岱于1994年创作的大头儿子简笔画作品、央视动画公司对1995版、2013版大头儿子动画人物形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是否尽到举证责任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最终审判:
此事件截止2018年11月23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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