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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故事:
牛大:“经理,我的加班费,又没给我算。”
人力资源经理:“算,咱们又不是黑心公司,看一下你总的加班时间,平时加班20小时,周末加班8小时。”
牛大:“没错经理。”
人力资源经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1700,1700÷21.75÷8=9.7元,你的加班费就是:20×9.7×1.5+8×9.7×2=446.2。”
牛大:“经理,为什么加班基数是1700?”
人力资源经理:“因为合同上约定的加班基数是1700。”
牛大:“那我的加班工资都比正常上班工资还低?”
人力资源经理:“咱们按合同办事。”
牛大:“……”
这个就是非常典型的加班费计算的争议点了,很多公司在合同中里备注加班费计算基数,以最低工资标准去当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这样员工加班费的工资 ,低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单位小时工资。对此,很多员工嘲笑说加班工资都比不过正常上班工资。那这个到底怎么算呢?
解读:
加班费计算基数的高底,直接决定着员工加班费的高低,很多地区出现加班费所得收入,还不如正常上班的小时单位工资。
各地方出台的政策不太一样,加班基数合同可约定,但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或不低于正常出勤工资的70%计算。
牛八的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700+岗位工资1000+技能津贴1000元,那么牛大的加班费基数,按合同的备注的1700计算,合适吗?欢迎评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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