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4日凌晨,朱某电话联系沈某,称需要其帮忙开车,沈某出于朋友情义未问事由便直接答应。到场后,沈某发现在场人数众多,这时朱某才告知沈某,他们要打架,见有人开始分发木棍,沈某不愿意参与,便回到车内等待。朱某等人持木棍对本案受害人进行了殴打,之后逃回到车内,沈某这时才得知他们可能已经结束了斗殴,出于内心的恐惧,最终驾车将朱某等人带离现场。
办理过程
案发后,沈某因案情较轻被取保候审。由于沈某是未成年人, 2018年12月,仙居县人民检察院通知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沈某提供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沈某的家长,与家长的沟通中得知,沈某2016年便辍学在家,之后就在社会上游荡,父母平日里也疏于对沈某的教育与照顾,久而久之他便结识了社会闲散人员。
会见时,沈某表示自己并没有参与殴打受害人,仅仅是帮朱某开了下车。承办律师向其解释,他虽未参与殴打他人,但作为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为其他参与殴打的嫌疑人提供了帮助,其开车接送的行为,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其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承办律师的沟通与解释中,沈某逐渐意识到自身行为确实是触犯了法律,并表示十分懊悔。
介于本案的特殊情况,在与检察院公诉人沟通时,承办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沈某系从犯,未参与殴打受害人,只是帮忙开了下车,其犯罪主观性不大;2.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系未成年人;3.沈某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一份谅解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9年1月4日,仙居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心智未发育成熟,缺乏明辨是非能力,容易出于朋友义气、兄弟情义而鲁莽行事,再加之家庭教育的疏忽,误入歧途。本案的发生,与家长对子女长期疏于教育、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有着密切关系。承办律师认为,家长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要多关心、多引导、多沟通,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学校应建立长效的法治教育机制,增强学生法律意识,注重心理教育辅导,积极落实家访,防微杜渐。
作者:仙居县法律援助中心、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 陈国东
原标题:《【我的法援故事】懵懂少年打架帮忙开车,虽未动手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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