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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这几年火了起来,我们从互联网上获得的信息及视频,许多也是来源于“自媒体”。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其积极的一面,例如许多个人维权的案例,都是由“自媒体”推动的;也有它负面的一面,例如有人将自媒体比喻成“吃人血馒头”。小编作为一个“自媒体人”,对此也是深有体会。
最近发生一位女士通过自媒体维权,却又向自媒体人索赔的消息,引发热议:
近日,武汉国际理想城业主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更有女业主录下被气哭视频,一个自媒体公号引用了该视频。未料,女业主索要2000元赔偿金,称其“用她的眼泪赚钱”,并提出将起诉该公号。
这起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一段视频和图片显示,一位新业主欢欢喜喜去收房时,发现卫生间门被马桶卡住、油烟机奇怪轰鸣、水龙头晃荡、电线外露、瓷砖空鼓、地板不平……一女子坐在新房中痛哭:“这个房子能住人吗?”,业主买房时被强制支付了2000元一平米标准的装修费用,全款。
据了解,媒体曝光收房现场视频和图片,大部分就是来源于这个被告的那个公众号,这个公众号也发布几遍关于此房企问题的文章,引发广泛关注,还赢得不少网友的打赏。由于媒体的大量关注,这位收房业主房子的问题,开发商已优先解决。这个楼盘的问题,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关注,相信存在问题房子的问题,能够很快解决。
就在这个时候,“维权成功”的那位哭泣的业主,开始向发布这段视频的公众号索赔了,他们的理由是该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有大量网友打赏,是“用她的眼泪赚钱”!
▲收房被气哭女业主向自媒体索赔,称用她眼泪赚钱
现在的问题是,这位业主向自媒体索要2000元赔偿金,合理吗?听听网友的评论:
“未经本人允许将女业主收房泪哭视频上传网上,女业主有权向媒体起诉索赔!别人真是无助到哭泣,还要拿别人痛处赚钱”
“这女业主本来是想借助自媒体的影响力维权,估计后来官方做了声明后给她也做了工作,解决了问题。这女的反过来就起诉自媒体。这就是部分人的尿性”
“没搞错吧,人家是帮业主发声制造影响力帮助更好维权!我的天,这个世界怕是只剩下钱了”
“人家好心帮你维权,反过来被讹,人家也不是慈善,帮你忙了,你不给钱,我自己赚钱,还不行!真给我们女人丢脸啊!”
“知道为什么扶老人的少了吧,以后媒体伸张正义维权也会少的,都是自己做的孽,怨不得别人。”
“帮助别人做好事可以,但是应该事先征求一下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擅做主张,费力不讨好。”
以吃瓜群众的观点来看,小编认为这位业主的索赔真的不合理!这个维权女子因为公众号使用了这个她的视频,获得了开发商优先维权的结果,把家里地板换好了,不气开发商了,却反咬一口帮助过她的自媒体,我看真是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让她用哭来感动开发商呗,试试看人家理不理你!
当然如果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事该如何认定,小编也不是太懂的!这个女业主之前有没有求助自媒体呢?是自媒体擅作主张么?如果未经当事人允许就上传视频,那这件事情人家要求赔偿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女业主自己之前求助自媒体,后来又倒打一耙那就是女业主不对了。
这本来是一件双赢的事!业主需要维权,自媒体需要流量,业主的问题也通过自媒体带来的流量得到了关注并解决。虽然自媒体没有征求同意,但是视频内容没有什么特别隐私问题,正常人受到了自媒体的支持不应该感谢自媒体吗?房子问题解决了,还要咬一口自媒体,就有点“吃相难看”了!
收到索赔要求后,这个公众号的运营者,也在其公众号里对此事作了回应:
1,这组文章,两三万字,是我的原创作品,版权无疑归我自己。2,文章中使用了业主提供的素材,属法律规定的“合理引用”。3,当视频用于商业用途时,享有肖像权(声音权)的当事人,或者拍摄视频的版权人,有权要钱。但是,这组文章,是不是商业用途?显然不是。从业主代表发给我的视频打上维权呼吁文字看,我有理由视为经过授权公开发布。这位女业主出现的是声音,我没有任何加工,没有暴露她任何个人身份信息,没有把她的声音当作声优用于产品销售。4,受益人,这组文章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第一个受益人,就是“哭房女”,她最早得到绿地的维修。最后说说“哭房女”念念不忘的读者赞赏。我想,读者打赏,恐怕并非打赏给“哭泣的视频”,也不是为了补偿业主损失(这是开发商的责任),而是打赏给文章。仅仅视频是无法获得赞赏的。赞赏,并非商业行为。因为商业的本质是利益交换,是契约,但是我的文章,并非与任何人的契约或交易,读者看完了,直接赞赏可以,不赞赏也可以。
▲新时代的农夫与蛇?
有网友将此事比喻成“新时代的农夫与蛇”的故事,你觉得呢?欢迎交流分享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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