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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 川 县 公 安 局
泾川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关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通告
为了确保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严禁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驻泾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和部门要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要严格管理措施,采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被窃取、被泄露。
三、疫情期间,县域内各卡点、超市、药店、蔬菜店、居民小区等场所,要对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由专人专管,收集上报,相关登记材料要定期交主管部门存档,不得私自保存、复制、拍照。
四、工作中,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材料不得在QQ、微信等即时通讯软件中拍照、截图、转发,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和泄露。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散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网信部门举报。公安、网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处置,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不得随意散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图片、视频及文字信息。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实施网络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当前,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相关部门将加大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查处打击力度,希望广大群众、网民和有关工作人员严守法律法规,不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隐私,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环境,团结一心,共同抗击疫情!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
泾 川 县 网 信 办 0933-3301990
泾川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0933-5957032
泾川县公安局
泾川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20年2月27日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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